2014年9月23日起,被告人高某某入职甲公司,担任公司游戏事业部负责人,负责管理C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被告人高某某经甲公司同意,带领团队开展广告视频制作与发布业务,并约定以其另外经营的D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为名,代甲公司对外承揽该项业务,业务收入应由D公司上缴给甲公司。
2015年7月,甲公司明确向被告人高某某提出停止开展广告视频制作与发布业务,并解散高某某带领的团队。此后,被告人高某某仍利用其担任游戏事业部负责人及曾经负责广告视频制作与发布业务的职务便利,擅自安排甲公司工作人员,由D公司、E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以甲公司名义继续对外承接该项业务。经查,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私自承接该项业务、隐瞒原有业务利润的方式,使用D公司账户、E公司账户等收取业务款共计人民币180万余元,后指使D公司财务陆续将资金转入其本人及其丈夫的个人账户,将应上缴甲公司的业务收入非法占为己有。2017年11月30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施坚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