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送转规定正式实施 高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2元

11月23日,沪深两交易所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 。总体来看,本次发布的《高送转指引》与征求意见稿差别不大。高送转标准仍旧为主板10股送转5股或以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每10股送转8股、10股或以上。 “上市公司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该报告期的高送转方案。”规定强调,自2018年11月23日起施行。

高送转中小投资者极易被“割韭菜”

上交所表示,用未分配利润送股或资本公积金等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扩大股本的一种方式。本质上应属于上市公司在业绩持续增长情况下,出于股份流动性等考虑,适度扩大股本的需要。但长期以来,不少上市公司送转股比例远远超过公司业绩增幅和股本扩张的实际需求。“近期,市场有些公司触及股价低于1元面值的退市指标,其中既有经营方面的因素,也与前期大规模高送转扩张股本相关。”

需要指出的是,高送转属于权益的内部调整,无法直接反映和提升公司业绩,更无法直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相反,高送转与二级市场行为之间,还容易存在一定的利益链条,例如信息合谋操纵、内幕交易等借道藏身,掩护减持套现、对冲限售股解禁压力等动机明显。

上交所介绍,从既往表现来看,推出高送转公司的股价虽然在短期内有所上升,但基本呈现过山车走势,快涨慢跌、涨少跌多,中小投资者极易被“割韭菜”。可以说,严重背离公司经营业绩的高送转,虽然满足了市场中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但大多数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可能利益受损。

近三年每股收益均高于1元公司高送转也有约束

上交所解释,将高送转与公司业绩等指标相挂钩,主要考虑是保证高送转有优良的业绩做支撑,使上市公司送转股回归本源,真正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实际股本扩张需求,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具体制度安排上,明确高送转与业绩增长相挂钩,业绩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股本摊薄比例。同时,若公司亏损、业绩降幅较大、送转后每股收益过度摊薄、重要股东减持或所持限售股解禁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均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同时,《高送转指引》还设置了例外条款。对部分股本规模较小、业绩高速增长的上市公司,以及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但股价较高的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时可以不受限制。根据规定,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的公司实施高送转,其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的限制。但为避免股份过度扩张,要求上述公司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上交所称,从实践来看,经过近几年的监管引导,市场参与各方对高送转的本质已有了较清晰认识。沪市公司高送转明显降温,2017年年报期间沪市高送转公司仅10家。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