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召开业委会会议,政府可以干预,新物业管理规定明年3月1日施行

小区业委会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委会会议,有没有处置方案?物业服务信息公告是否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今天(11月22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十五届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表决稿。该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拒不召开业委会会议,政府可以干预

有的小区会遇到业委会负责人拒不召开业委会会议的情况,此前的草案修改稿提出了对这种情况的处置方案。但有的代表提出,对拒不召开业委会的处置,应当体现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我管理相统一的制度本意。

经研究,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明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业主书面要求可以指定一名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物业服务信息公告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生活中,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公共收益账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未向小区业主及时、便利公示的情况。为了在法规中补充相应要求,决定草案表决稿二十四条明确,关于这些信息的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此外,决定草案表决稿三十八条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换届财务审计的审计结果,也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三十日。

建筑附属构件存在脱落风险,属于物业紧急维修范围

建筑物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哪些项目可以纳入物业紧急维修的范围?有的基层单位提出,建筑附属构件存在脱落风险的情形,应当纳入物业紧急维修的范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建筑附属构件脱落对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威胁,将其列为物业紧急维修的范围具有合理性。

因此,决定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明确,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制定维修、更新方案。

此外,业主委员会对维修、更新方案未在七日内审核同意,且已出现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

业主、业委会、物业应当履行垃圾分类管理义务

当前,本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正在不断推进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鉴于本届常委会会议已经开始审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建议本法规在条文表述上予以衔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意见合理。

因此,决定草案表决稿第四十条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何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