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出台新规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擅自拆除或迁移优秀历史建筑将重罚

本市现已公布了5批1058处优秀历史建筑,其中部分建筑老化破损,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修缮保养?近年来,本市擅自拆除、破坏优秀历史建筑等行为也有发生,应当如何处罚?

针对这些问题,今天(11月20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解读和审议意见报告,并将于明天进行审议。

市、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根据《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本市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等历史风貌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不同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哪些管理部门负责,《条例(草案)》也进行了规定。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区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保护的规划及土地管理。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对象的活化利用

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等历史风貌,对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周到君了解到,目前,本市不少优秀历史建筑中还有居民居住,或者有单位正在使用。根据《条例(草案)》,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使用、维护和修缮,承担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风貌保护对象的义务,对危害历史风貌保护对象的行为可以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房管部门举报。

对历史风貌保护对象进行活化利用,可以使其焕发生机。根据《条例(草案)》,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以功能调整、设施优化、环境提升等方式,发挥历史风貌保护对象的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公益办公等功能,促进活化利用。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对象的活化利用过程中,应当结合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要求,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面临拆除,可先予保护

有些建筑本身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或者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当这样的建筑在城市建设中面临被拆除、破坏等情况时,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一旦被发现、或者被举报,应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停工等先予保护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内容,《条例(草案)》也进行了明确。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优秀历史建筑的标志。

为了确保优秀历史建筑的安全使用,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由其所有人按要求进行

现实中,有些优秀历史建筑因为年代久远,出现破损,需要修缮保养。《条例(草案)》对于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保养和管理也作出了规定。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普查提出的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建筑的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优秀历史建筑的承租人,未配合所有人履行相关修缮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所有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建筑的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优秀历史建筑修缮的主要内容,由修缮实施单位在现场进行公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若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或者未定期整修建筑立面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抢救修缮或者整修。

提高擅自迁移、擅自拆除的处罚标准

巨鹿路优秀历史建筑被擅自拆除、三菱洋行大楼被整体喷砂等事件就发生在不久前,社会反响较大。为了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条例(草案)》新增处罚事项,针对破坏优秀历史建筑、擅自修缮优秀历史建筑、擅自迁移拆除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等行为,增设了处罚条款。

新增处罚对象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实施修缮的,设定了罚则。提高处罚幅度,将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罚款由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调整为“三到五倍”,将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罚款由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调整为“五到十倍”。同时,还进一步强化对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行为的规制,明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后续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要严格控制和审查。

“留、改、拆”思路强化历史风貌保护工作

明天(11月21日)上午,《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将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审议。事实上,对于护优秀历史建筑等历史风貌的保护工作,上海早有立法。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在关于《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到,早在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但是,随着对历史风貌保护认识的不断提升,以及上海要着力建成卓越的全球城市的定位,近年来,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对象在不断拓展,保护工作的内涵和要求发生了明显变化,特别是2017年市委、市政府提出“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旧改工作思路,全面强化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现行法规与保护需求已不相适应。与此同时,社会各方面对如何实施更加积极、严格、有效的保护,如何进一步处理好严格保护与改善民生之间的关系,也不断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条例》进行修改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为立法预备项目,今年又列为正式项目。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何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