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的买卖过程中,由于卖方原因不能完成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候,买家不仅仅要费时费力催讨定金以及预付钱款,还错过了买房时机。如果房价上涨,买家的损失还会累加。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时,判决责任方不仅退回预付款以及赔偿居间服务费,还得赔偿房屋购买价与市场价的差额56万元。
王某伪造了母亲的委托公证书,欲将母子共有的产权房出售给龚某夫妇。等到办理过户时,才发现王某提供的公证书是伪造的,导致房屋无法过户。龚某夫妇此后多次联系王某,均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此后再也联系不上了。龚某夫妇只能将王某母子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宝山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解除王某和龚某夫妇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返还龚某夫妇房款7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6万元、居间服务费损失17,000元。
2017年8月,龚某夫妇经中介公司居间,与王某签订居间协议及《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王某母子共有的一套产权房,总房价为170万元。王某称其母亲住在广州,因身体不好不便来沪签约,由其代签。此后,龚某夫妇付了王某定金5万元,以及房款70万元,并支付了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7元。
2017年12月,龚某夫妇与王某办理过户事宜,王某提供了他母亲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然而,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查证发现,该公证书系伪造,于是,过户手续不予办理。
之后,原告龚某夫妇多次联系王某无果,只好诉请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返还房款75万元及赔偿居间服务费17,000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6万元。被告王某及其母亲均未作答辩。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获得房屋共有人即其母亲的授权,代理其母亲签订的《买卖合同》,至今也未被其母亲追认,故该合同对其母亲不发生效力。但王某与原告龚某夫妇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应当承担合同义务,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王某应当返还原告房款75万元。
此外,系争房屋经评估,目前市场价值为226万元,龚某夫妇要求王某赔偿实际损失,即购买价与市场价的差额56万元以及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17,000元,应当获得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这正是:
逆子为牟私利,卖房玩弄心机。
伎俩拙劣败露,偷鸡不成蚀米。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 范东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