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记录和业务招待情况不符,员工如此报销被“开除”,能获公司赔偿吗?

2017年2月10日,李先生放弃了诸多猎头公司的“橄榄枝”,加入某知名网络公司,担任其销售总监,每月工资15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因公司属于初创期间,公司根据其岗位性质,允诺李先生在完成最低任务额的指标的情况下,可每月报销1500元的业务招待费,如果超过1500元,公司仅支付1500元,不足1500元的,则实报实销。

谁知,几个月后,人事经理却以“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侵占属于公司……”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一气之下,李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新规出台后,老办法仍可“报销”

李先生刚入职之时,公司刚刚成立,报销管理制度管理不严,上报的发票均能被报销。随着逐步走上正轨,公司变更了报销发票的管理方式,并在2017年6月出台了新规,即销售人员所需的报销款项,需要与其外出记录和客户情况等相符、吻合,才能予以报销。但李先生的报销方式一切照旧,却也拿到了公司的报销款。

然而,在2018年1月2日,公司人事黄经理突然约谈了李先生,并告诉李先生,他有些明明没有外出记录,却开具了外出发票的报销,公司认为李先生属于不实报销,是采取了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侵占了公司近1万元的财产,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对此,李先生并不认可。黄经理当场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以“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侵占属于公司、公司员工或者客户财产的,属于严重失职”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

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被公司解雇后的李先生向虹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获得仲裁支持。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因此起诉至虹口法院。

虹口法院朱琼法官了解本案后,组织了双方进行庭前质证。李先生认为之前公司承诺过他可以用任意名目的发票进行报销,公司出台新的报销制度以后,依然未禁止其使用之前的报销方式,因此公司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辩称,

李先生作为公司的销售不遵守公司的规定,在2017年6月出台新的报销制度后仍我行我素,导致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报销异常,数张发票开具时间与报销事项发生时间不符、发票内容与其提供的明细不符,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调解后公司支付补偿款2万元

法官指出,公司对李先生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报销行为应及时予以提示或纠正,这对于促进公司报销制度的正确实施是十分必要的。虽然李先生之前曾未按公司规定的流程报销了部分钱款,但其在明知公司已经更新了报销制度后,仍然我行我素的行为,是违纪行为,最终导致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结果。

经过朱法官的释明,双方在权衡各自的诉讼风险之后进行了调解,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2万元化解了相关争议。

本案中,李先生违反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仅仅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更是违反诚信的行为,所以用人单位以李先生的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李东华 杨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