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诗靓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发布的第一份法律法规《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于4月9日正式落地,在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作为银监保监合并后下发的第一道文件,《通知》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构成有效补充。基本可以明确银保监之后会作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了办理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牌照不得开展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此外,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即为ABS、信托、各类资管计划提供担保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且该类业务权重一律为100%。
而《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则对不同融资担保业务确定不同的权重。为鼓励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规定要求,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相比之下,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担保权重则达到了100%。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适当放宽。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则明确禁止银行与非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与非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向小微企业和“三农”进行政策倾斜,对于风险容忍度、融资成本、费率等予以优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