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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申请人祖孙两人作为同一顺序均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为了争夺监护权互不相让,对簿公堂,那么,究竟谁更适合做监护人?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审理后,认为祖父担任监护人更为有利而作出终审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闻飞飞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闻大明为儿子闻飞飞的监护人;驳回申请人闻东东要求指定其为父亲闻飞飞监护人的申请。
儿子要求做父亲监护人
26岁的申请人闻东东系被申请人闻飞飞独子,在父母闻飞飞和夏小莲离婚后,其和母亲共同生活。91岁的申请人闻大明系被申请人闻飞飞父亲。
闻飞飞中风后丧失行动能力和语言能力,被安排住进老年医院数年,至今卧床不起,无法正常沟通。2017年8月11日,闻东东诉至法院,申请宣告父亲闻飞飞无民事行为能力,并要求指定其为监护人。2017年10月,经对被申请人闻飞飞作司法鉴定:闻飞飞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闻东东提出,祖父的几个女儿利用祖父的身份,将其父亲与祖父共有的401室房屋出售,已侵害了其父亲的权益,要求做父亲的监护人。“儿子做父亲的监护人天经地义”,说自己对父亲不孝顺无事实依据。原来,2016年前,闻东东曾有过刑事处罚,也因此无法照顾父亲。但他表示,现在已经改正,也有了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有能力维护父亲的合法权益,希望做父亲的监护人,“不能只看其过去,还要看其现在和未来。”
祖父反对孙子做监护人
在审理过程中,闻大明也参加诉讼,申请宣告儿子闻飞飞无民事行为能力,反对指定孙子闻东东为监护人,并要求指定其为监护人。
闻大明提出,401室房屋产权人是自己和儿子闻飞飞的,而售房款是用于自己养老和长期卧床的闻飞飞看病。这段时间,孙子闻东东在外借高利贷,又因抢劫罪被判刑,很少看望其父亲。现是其出于经济利益要做监护人,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不适合做监护人。虽然自己年纪大了,但身体健康,且监护人可以委托进行监护,闻飞飞也自愿由其来监护。
闻飞飞的姐姐也表示不同闻东东做监护人,她称,侄子闻东东未尽到赡养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老父闻大明虽年纪大,但思路清楚,同意由老父作为闻飞飞的监护人。弟弟闻飞飞离婚患病后,是老父和姐妹俩一直在承担其生病后的费用和生活上照顾。侄子闻东东只在2017年交了3个月相关费用,连其父病重要求探望,他都不来,早已遗弃父亲。关于售房之事,闻飞飞是以房养病,闻东东要做监护人,就是要了父亲的救命钱,其动机不良。
法院指定祖父做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闻飞飞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两位申请人申请宣告闻飞飞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予以准许。
申请人闻东东为吃喝玩乐在外欠债且有涉讼,为此曾将一套动迁安置房301室出售给他人,部分房款用于归还其债务,部分房款由其母亲领取。2013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闻东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闻大明将登记在自己和闻飞飞名下的另一套动迁安置房401室房屋出售。闻飞飞在老年医院期间主要由闻大明负责闻飞飞的费用,并由闻飞飞的姐姐协助照顾和办理相关事宜。自2016年12月始,闻东东分担过闻飞飞的部分费用。综合两位申请人之前在被申请人闻飞飞患病后的表现,结合两位申请人自身的条件情况,法院认为由申请人闻大明担任监护人对被申请人闻飞飞更为有利。
据此,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该案判决后,主审法官叶利芳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位申请人谁更适合做被申请人闻飞飞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首先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现根据被申请人闻飞飞的实际精神状况,无法征求其真实意愿。而两位申请人,作为同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做监护人均存在各自不足。但相比较而言,综合目前查明的情况,申请人闻大明虽已是九旬老人,但身体和精神状况尚可,在被申请人患病后,无论是生活还是精神上,亦主要都是由其在其女儿的协助下照顾和陪伴被申请人。
对为何出售自己和闻飞飞名下的房屋,闻大明也进行了合理性解释;且从在案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况看,法院有理由相信闻大明的解释。
“养儿一百岁,常忧九十九”,父母对子女的爱护相对子女对父母的反哺,总是更加无私。而申请人闻东东,之前行为不端,甚至有违法犯罪记录;身为人子,对患病父亲亦一直疏于关心和照顾。欣慰的是近期开始,闻东东对父亲有所关心,并且称不能只看其过去,要看其现在和未来的表现。法院虽然愿意相信闻东东“浪子回头金不换”的诚意,同时相信其长辈亲属也肯定期望看到他改过归正、孝顺父亲的表现,但在在还没有足够行为表现的情况下,这种美好的愿望缺乏信任的事实基础。法院希望闻东东能够在将来,在祖父和父亲的有生之年,尽到赡养之责,经常看望照顾父亲,真正以实际行动赢得祖父等长辈亲属的信任和托付,让祖父不要再在耄耋之年还要无奈承担照顾儿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