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出新规 亏损或绩差公司或不能高送转

周三,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2018年4月14日。从送转股比例、时间限制及分阶段减持计划的披露三方面对上市公司高送转提出硬约束,要求高送转公司每股送转股比例与净利润或净资产增长幅度等挂钩,而且须在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后,再披露高送转方案。

高送转与业绩增长挂钩

《高送转指引》将高送转比例与公司业绩增长相挂钩:要求提出高送转的公司,最近两年业绩实现持续增长,增幅应当高于送转比例;同时,将亏损公司、业绩同比下降50%以上的公司以及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公司,明确列入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负面清单”。

另一方面,规定重要股东减持或所持限售股解禁前后的一段时间,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主要股东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或在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公司均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交易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这次发布《高送转指引》,就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约束,抑制公司利用高送转开展不当市值管理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不被“割韭菜”。

高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在强化对高送转监管约束的同时,《高送转指引》也充分考虑了业绩良好公司扩张股本、增强市场流动性的实际需求,为上市公司正常送转股份预留了制度空间。根据指引,10送转5以下送转股行为不属于高送转。从历史情况来看,这一比例界定已基本满足市场绝大多数公司适度扩张股本的需求,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决策。

同时,将10送转5以上的送转股行为界定为高送转并纳入规范,其实质就是要求公司近两年业绩复合增长率相应需保持在50%以上,满足此业绩增幅条件的上市公司数量并不多,能够遏制公司盲目高送转的冲动,保证高送转有优良的业绩作支撑。

《高送转指引》还设置了例外条款。实践中部分股本较小、业绩高速增长的上市公司,以及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但股价较高的公司,通过高送转可以达到扩大股本、增强流动性的效果,确有合理性。因此规定,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的公司实施高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刚性约束;但上述公司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市场人士认为,目前对高送转的监管逻辑日益清晰,适度引入对高送转的“硬约束”,将高送转与业绩增长、限售股解禁、减持等行为相钩,将切断利用高送转不当输送利益的链条。

高送转概念多炒作

用未分配利润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扩大股本的一种方式。但近年来,部分公司送转比例已经大大超过公司业绩增幅和股本扩张的实际需求。前两年更愈演愈烈之势,最高曾达到每10股送转30股。相对于真金白银的现金分红,高送转容易引发市场跟风炒作,公司股价常常闻风而动、大起大落,甚至会形成板块效应。但高送转仅仅是一种“股本扩大、股份拆细”的账面处理,属于股东权益的内部调整,与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无直接关联,对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影响,更无法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因此,高送转已是A股市场多年顽疾,对市场正常的估值秩序造成冲击。一些公司热衷于高送转,已对市场生态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高送转每单必问

此前,两交易所已发布了《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确立了高送转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要求公司详细披露高送转的实际意图,说明高送转是否与业绩增长幅度相适应、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限售股解禁安排等;同时要求公司充分做好风险揭示,提醒投资者不要盲目跟风。

在日常监管中,监管部门对高送转每单必问,对一些明显与业绩增长不适应、甚至业绩大幅下滑的公司,要求作为高送转方案提议方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合理解释、揭示风险;从严查处内幕交易情况,实行每单必查。无法及时回复的,要求申请停牌。

经过两年多来的监管引导,高送转概念炒作得到明显遏制。2017年,沪市共有54家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较前一年的114家明显下降。2018年截至目前,沪市仅10家公司推出高送转,较往年同期进一步下降。深市上市公司2016年高送转方案从2015年度的256家大幅下降至147家,截至2018年3月31日仅43家公司披露2017年度高送转方案。此外,市场反应也更为理性,高送转概念股炒作明显降温。

深交所近期还将高送转公告从直通公告范围内剔除,此次再明确将建立送转股比例与业绩增长挂钩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