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自杀”千万别乱说!男子因此犯寻衅滋事罪获刑十个月

男子周某因感情纠纷,在公共场所扬言跳楼自杀闹事,扰乱正常公共秩序。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现年48岁的周某,江苏省东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从2008年12月起,周某曾经因盗窃行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等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周某因感情纠纷,多次谎报家中财物被盗、扬言自杀、私藏枪支等“110”警情达20余起,2017年7月26日20时20分许,至浦东新区周浦镇万达广场C栋6楼佯装要跳楼,并拨打“110”报警扬言要跳楼自杀,警方出动多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致使现场交通拥堵,严重影响了万达广场周边的正常公共秩序。

周某因上述行为经公安机关对其两次行政处罚后,又于2017年8月26日21时许,再次至浦东新区周浦镇万达广场C栋6楼佯装要跳楼引起路人关注,并拨打“12345 ”市民热线扬言要跳楼自杀。

周某当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影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周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周某及其辩护人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场所以恶意跳楼的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劣迹,量刑时酌情考虑。据此,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