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板”找你借钱,利息高于银行?一念之差70万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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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可以做个小投资借钱给别人,以高于银行理财的利息小赚一笔,谁知却被坑数十万,血本无归。

2014年,于乐(化名)在饭局上认识了一个自称是香港人的陆云(化名)和他的妻子。陆云很热情,经常约于乐一起吃饭喝茶,在数次交往中,陆云不仅告知了于乐说自己生意很大,而且还带其去看了一些即将投资的地方,使于乐感到陆云这个人是个大老板很有实力。

2015年8月,陆云找到了于乐说生意上需要钱周转,想临时向其借20万,承诺向其付一年24%的利息,并说他在奉贤有一处房产可以抵押、而且位于南桥运河北路的公司也正遇到拆迁、自己的老婆也是某镇司法系统的,还拿出了香港身份证件证明自己是香港永久居民,不会骗他。

出于一年多交往的信任,于乐就将20万通过银行转账到陆云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双方约定2017年2月到期连本带利一起归还。不到半年,陆云又找到于乐说20万不够周转,想再向其借50万。于乐并没有怀疑陆云的还钱能力,再次将50万元转到了陆云指定的账户里,双方约定这笔钱于2017年6月到期。

2016年年初,于乐因急于用钱,向陆云提出了提前归还借款的要求,陆云一直以所借70万均投资做生意为借口拖延。

2017年4月,由于所借借款一直得不到归还,于乐开始怀疑,可当找陆云时才发现已经无法联系到他,而且在联系的过程中发现陆云所说的很多事情都是虚构的,这才发现自己被骗,立即报了警。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陆云所称的身份、房产、拆迁款之事均不真实,2017年10月,警方将陆云传唤,经讯问陆云如实交代了其自2015年以虚构身份、虚构的财产情况,骗取被害人于乐的信任,在明知已欠有400余万元外债,自己当时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70万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陆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告诫大家: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迅猛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的流通和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不少违法者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事,所以大家在借钱时,特别是借巨款给别人时一定要谨慎,防止自己被骗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