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跳广场舞受伤,骑儿童车男孩被指“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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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岁的柳大妈在位于闵行区一公园内跳广场舞时,适逢一小男孩骑自行车撞上其后背,柳大妈因此受伤。鉴于事发时小男孩由外祖母代为监护,故此,柳大妈将小男孩及其父母以及小男孩的外祖母一并告上法院。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身体权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处小男孩及其父母共同赔偿柳大妈80264元。

大妈跳广场舞撞伤,称男童撞到自己

据柳大妈描述,2016年9月22日18时30分许,其在平阳路靠近龙茗路处的一公园内跳广场舞时,被一小男孩骑着儿童自行车自背后撞击,致使其倒地受伤。当时小男孩由其外婆临时监护,事后小男孩母亲到达现场报警。

柳大妈认为,公园游园守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车辆通行,小男孩骑行儿童自行车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其受伤的后果,作为监护人,小男孩的父母及其外祖母均未尽到监护的职责。因此其的受伤产生的损失应该全部有小男孩及其监护人赔偿。

故此,柳大妈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男孩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12万余元。

对此,小男孩及其监护人均表示,事发当时,小男孩的外祖母带着小男孩在公园内骑行儿童自行车玩耍,当小男孩的外祖母看到柳大妈等人在跳广场舞时,遂让小男孩停下以免被碰撞。然而,是柳大妈在跳舞过程中突然后退,虽经小男孩的外祖母大喊当心,柳大妈也未停止后退的步伐,以致撞上小男孩儿童自行车后轮并倒地受伤。儿童自行车不属游园守则所禁车辆且当时属正常通行,故小男孩及其监护人对柳大妈的受伤完全没有责任,无需承担赔偿。

法院:大妈自负30%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法院根据事发当日各方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和在法庭所作陈述,可以确认柳大妈系因跳广场舞后退时与其身后正在骑行儿童自行车的小男孩发生碰撞而致倒地受伤。

事发之时,小男孩正在其外祖母照管之下,由于小男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无认知判断能力或者安全风险意识,而小男孩的外祖母在看到自己外孙骑行至广场舞舞者后方时,并未安排或者引导小外孙与舞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及至发现舞者在舞蹈中有后退行为时,亦未将小外孙尽快带离或提醒制止舞者的后退行为以免碰撞风险,反而只是发出既无明确对象又无具体操作性的口头警示,终致柳大妈与小男孩无法避免的发生碰撞。

且在当时,较之正在舞蹈且无法观察身后情况的柳大妈,正常前行的小男孩的外祖母对于避免危险行为的掌控能力显然高于柳大妈,故而法院认为小男孩的外祖母在照管小男孩期间存在疏忽,这是导致柳大妈受伤的主要原因,但小男孩的外祖母只是属于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故仍应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柳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是在跳广场舞期间,亦应保持安全风险意识并谨慎注意周边,现其未尽其谨慎安全注意义务而与小男孩发生相撞,其亦有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在根据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联系程度,酌定小男孩对柳大妈因本次事故所致损害后果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柳大妈自负30%民事责任。综上,法院在结合各方因素后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