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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不仅危及生命,也触犯刑法,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犯罪嫌疑人王强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冒用他人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变更联系方式逃匿。2018年2月28日,奉贤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强提起公诉。
2015年11月13日晚上,王强一个人在金山某饭店吃饭喝酒,由于时间晚了,他便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小杰,让小杰开车来接他回奉贤的家。在开车途中,小杰下车去买烟,王强则转而坐到了驾驶座上并要自己开车回家。
没想到车子行驶到奉贤区金钱公路光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查,王强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0.91mg/ml,涉嫌危险驾驶。
在接受调查时,王强谎报身份,冒名“刘伟”,并使用刘伟的驾驶证接受处罚。因此,2015年11月14日,“刘伟”就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刘伟”被取保候审。没想到,在取保候审期间,“刘伟”脱保,换了自己的手机号,让民警一度无法联系到他。故此,侦查人员发现王强是冒用“刘伟”的身份,民警立即对王强上网追逃。
终于,2017年10月26日,“刘伟”在镇江被抓获。
经核查,刘伟是王强的老乡,二人关系很不错,但在2010年,刘伟就因交通事故去世了。从此之后,王强就一直使用刘伟的驾驶证,而王强自己根本没有驾驶证。王强觉得,反正刘伟去世了,就算警察追究,也追究不到刘伟的责任。抱着这个心理,在之后的取保候审期间,才变更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像王强这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者上路驾驶,应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强不仅酒后无证驾驶,且在被查获后冒用他人之名接受处罚,被取保候审之后又私自变更联系方式,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日前,奉贤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