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赠与万元手袋,分手后竟将女友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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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恋爱期间,为了取悦对方,相互之间进行财产赠与,但并非每对恋人都会结成连理,一旦分手,随之而来的就是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那么恋爱不成,花出去的钱能拿回来吗?近日,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其他所有权的案件,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为哄女友开心赠与1.5万元手袋

刘先生年过30岁,却一直没有女朋友。家中父母催得紧,但刘先生一直未放宽择偶标准。一次偶然的聚会中刘先生与张小姐相识,张小姐皮肤白皙、身材高挑、打扮时尚,一下子就吸引了刘先生的注意。自此之后刘先生对张小姐展开了一系列猛烈的追求攻势,但无论送花还是送巧克力却始终无法获得芳心。

后来两人结伴与朋友出去游玩,在旅游中张小姐不慎感染风寒,刘先生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百般体贴的照顾感动了张小姐,在旅途中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旅游回来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刘先生为了哄女友开心,表露心意,与张小姐一同前往商场购买了某品牌手袋,价值1.5万元。

可两人间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刘先生认为自己年龄不小,应当尽快成家,过上稳定安逸的生活,而张小姐却认为自己仍处于事业上升期,应把精力放在工作中,两人理念的分歧致使两人不断产生摩擦和矛盾,经常争吵。张小姐认为以刘先生现在的经济条件无法成家,遂与其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的刘先生,陷入悲痛当中,他觉得女友这样无情地离去,自己的付出又算什么呢?此时又恰逢刘先生母亲患病,医药费负担沉重,刘先生一怒之下,将张小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张小姐手袋的赠与,要求张小姐支付手袋对价1.5万元。

审理中,刘先生认为张小姐系以恋爱为名,用欺诈手段使自己陷入认识错误,为其购买手袋,又在短时间提出分手,恶意欺骗。而张小姐认为自己从未恶意欺诈,也没有威逼,手袋是恋爱期间刘先生自愿赠与其的物品,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各执己见,争议较大。

法官考虑到双方曾经有一段美好真挚的感情,分手只是不适合彼此,双方心理还是珍视这段感情,还能记起对方的好,给予双方表达自身真实想法的机会。

张小姐发自肺腑地说自己感谢刘先生曾经对自己的付出,也记得刘先生当初的好,但是由于双方理念不同,很遗憾没有走到最后。听到这段话,刘先生心中的结也算解开了,双方均作出了让步,最终,由张小姐支付刘先生5000元,双方以调解结案,当庭履行完毕。

提醒:恋爱赠礼需理智,情感金钱两分清

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发生的。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系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而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系以缔结婚姻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则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受赠人占有赠与财产的行为则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故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赠与虽是自身真实情感流露,但仍需谨慎,双方均应注重自身权利的保护,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