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飞机出差的沙画师闫先生,在机场搭乘摆渡车时遇到急刹车,偏偏手里拉着的吊环又突然断裂,结果非但未能成行,还身体受伤。闫先生将某航空公司告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
经公开审判,长宁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闫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9.6万余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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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渡车急刹车,沙画师摔倒受伤
2016年8月上旬的一天,从事沙画艺术表演的闫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出差,在机场搭乘该航空公司提供的摆渡车时,因司机急刹车造成闫先生站立不稳,恰巧手里拉着的吊环突然断裂,导致闫先生摔倒受伤。经医生检查,闫先生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司法鉴定,闫先生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航空公司致信闫先生表示道歉,并主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
一期治疗终结后,闫先生于去年8月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航空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6万余元。航空公司对闫先生的诉请基本予以认可,但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用航空法责任限额40万元的原则处理。
承运方未尽到检查义务,无权援用赔偿责任限制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闫先生受伤,是因为搭乘的摆渡车发生急刹车,同时手握的摆渡车吊环突然断裂造成的,这至少可以证明被告对自己提供的设施没有尽到合理检查义务。被告的这一不作为,造成了原告伤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无权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法庭对原告诉请赔偿的具体数额逐一进行审核确定,将律师费由2万元调整为1万元后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