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风险转嫁!大型企业长期拖延小微公司货款,法院出手了

在和大型企业的交易过程中,小微公司碍于自身体量、资源的局限,常常处于被动,甚至不得不承担货款被拖延,付款风险被转嫁等负担。面对这种情况,上海普陀法院出手,做出了如下判决。

被拖延的货款

因建设越江通道需要,某工程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了《商品砼工矿产品订货合同》。按照合同,混凝土公司履行了全部的供货义务。但是,某工程公司却一直拖延付款。

工程公司说,根据合同约定,本项目工程总体移交后支付货款至85%,竣工审计结算后支付至97%,某工程公司累计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的货款2600万余元,支付比例达95%,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

现在,工程公司仍未收到业主方结算的项目资金,自身也面对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已经不得不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货款了。现在某混凝土公司向某工程公司索要未达节点的尾款并要求承担利息损失,已严重违背了合同自愿、公平及诚实守信原则。

法院:涉案合同条款的本质是风险转嫁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该合同约定的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

某混凝土公司已经按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某混凝土公司作为守约方,这样的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允。

况且,某混凝土公司作为一家小微企业,对比作为国企的某工程公司,其在交易过程中并不占有优势地位,其亦无法及时了解某工程公司与第三方即业主方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某混凝土公司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

本案中,某混凝土公司早已完成供货,项目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最终的审计结算未能完成并非某混凝土公司之过。因此,对某工程公司的拒付款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某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