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总监擅自收取介绍人100万余元被解聘,法院:支持

在担任某公司销售总监期间,李华(化名)擅自从介绍人老张处,收取了100万余元,随后挥霍一空。
面对公司发来的解聘函,李华却说,这100多万是他向公司借用的。公司无故解聘,需要向他支付年终奖和赔偿。李华的行为,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2007年5月,李华入职上海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为该公司效力的10年间,李华的职位一路升至销售总监,负责该公司三亚、珠海两个项目的销售。

在担任这两个项目销售顾问期间,李华从两个项目实际介绍人老张处,总计接收了转账款100万余元。相关款项收到不久后,既被消耗殆尽。

李华说,这笔钱是借款,但却从未约定过具体的还款时间,截至案件判决前从未归还。事发后,某公司与李华解除了劳动关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长期占用用人单位合作方提供的大额资金违背职业道德,构成利益冲突,用人单位依据其关于利益冲突解除合同的制度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无需恢复与李华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李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资及年终奖。

法官说法

法院指出,我国现行劳动法虽未对于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及劳动者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长期占用用人单位合作方提供的大额资金违背职业道德,构成利益冲突,用人单位依据其关于利益冲突解除合同的制度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对于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惩戒劳动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