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桃农因卖“阳山”水蜜桃被诉,地理标识注册为商标后,区域内商家权益如何保护?

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阳山水蜜桃……在农副产品领域,常常出现商标和地域同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区域内的农副产品生产者权益与商标权利人的权益该如何平衡?

无锡市某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某桃农协会)是“陽山”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其发现陈某某在拼多多电商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内销售桃子时使用的商品名称中含有“阳山”,认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陈某某认为,阳山地理标志是该区域历代人民智慧结晶,该区域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者享有集体权和共有权,其销售的水蜜桃系来自阳山镇丰成水蜜桃专业合作社,使用阳山地理标志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未经证明商标权人许可,在销售同类商品时使用了与涉案商品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其商品与证明商标使用者的商品发生混淆,侵犯了某桃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某桃农协会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故判决陈某某赔偿某桃农协会经济损失4.8万元及合理开支1500元。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获得商标权的保护,但其保护范围受到限制,区域内的商家即使没有加入协会也有权使用该地理标志。

经查,陈某某于2020年7月、8月销售的水蜜桃来自于无锡市阳山镇,陈某某在销售时有权正当使用“阳山”字样以说明水蜜桃的产地

但是,对于其他时间段销售的水蜜桃,陈某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产地来自于阳山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故其使用“阳山水蜜桃”字样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陈某某赔偿某桃农协会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1500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