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林(化名)由某公司派遣至某厂担任仓库管理员。下班和同事聚餐后,喝醉酒老林从宿舍窗口坠楼,导致重伤。老林遂将某公司和提供宿舍的某厂均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赔偿。
那么,下班时间从员工宿舍坠楼,用人单位要担责吗?
▲视频: 员工下班饮酒从宿舍坠楼受伤,用人单位要负责吗?
下班喝酒后从宿舍坠落
原告老林诉称,事发前夜,其被安排加班至晚上7点半,加完班后,其感觉非常疲惫。
后来,同事邀请老林去外面吃晚饭并劝喝酒,晚上11点才回到员工宿舍休息。
事发当天凌晨,老林在宿舍的窗户边上坠落至楼下,导致重伤,呼救被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老林入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垫付医药费10万余元。后据鉴定意见,老林的情况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评残后仍需护理依赖。
老林认为,某厂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提供的员工宿舍,应该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某厂未安装防护栏,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老林伤势非常严重,且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将用人单位某公司、提供宿舍的某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人民币360余万元。
用人单位不认为应担责
被告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老林的诉讼请求。某公司方面认为,原告老林所居住的宿舍不是该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老林基于侵权责任起诉,无论是否是该公司委派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某公司称,原告老林受伤的事实与宿舍情况没有因果关系。老林在非工作时间,因非职务行为导致的受伤,该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老林是某公司委派到某厂工作,工作内容是仓库管理,工作时间正常八点小时。某公司未直接与原告签署劳务合同,是与公司员工颜某(化名)签署了劳务合同,原告老林是颜某找来的,工资由颜某发放,由颜某进行管理。颜某负责仓库管理,管理包括原告老林在内的员工在某厂处工作的相关事宜。
被告某厂辩称,不同意原告老林的诉讼请求。某厂与原告老林不存在劳动关系,已经仲裁裁决。原告老林受伤是在半夜,整个过程某厂的人员没有参与,也没有某厂设施的原因,没有安全保障问题。原因在于原告老林自身,其晚间饮酒后回到宿舍后在半夜凌晨发生坠楼,与某厂无关。
法院:员工宿舍窗台未达标准应担责
虹口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某厂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6.11.6第4条规定了“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因此,某厂提供的员工宿舍窗台未达标准,某厂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故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安排包括原告老林在内的员工在某厂提供的员工宿舍内居住,应对宿舍、设施以及居住在内的人员负有管理职责,某公司疏于管理职责,对原告老林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原告老林的陈述,其自身应承担更为主要的过错责任。
结合上述分析,法院酌情确认某公司对原告老林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厂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公司应赔付共计25万余元,扣减该公司垫付的13万余元,还应赔付原告共计11万余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老林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被告某厂赔偿原告25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