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转、跳跃、踮起脚尖……长期以来,舞蹈是老年人热衷参与的文娱活动之一。但对这种活动后面暗藏的风险,老人们有多少心理准备?上海一位七旬阿姨在参加老年舞蹈课过程中,与其他老人碰撞摔倒,腿部骨折。事发后,阿姨要求碰撞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指出,跳舞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害的,受害者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
七旬阿姨参加舞蹈课骨折了
八月中旬的一个中午,家住上海市闵行区的夏阿姨,在跟随舞蹈老师学习跳舞步伐的过程中,不幸与舞伴身体发生碰撞,摔倒在地。
事发后,授课老师王老师与学员一起将夏阿姨扶至一旁休息,并开车将夏阿姨送至家中。当天下午,夏阿姨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夏阿姨左侧股股胫完全性骨折,需进行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夏阿姨支付医疗费约9万元。和夏阿姨发生碰撞的学员、以及舞蹈课老师又各垫付了医疗费25000元。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夏阿姨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伤后需休息365日,护理150日,营养180日。
夏阿姨认为,自己付费参与了老年舞蹈课,却在舞蹈课中因同伴不认真观察周围环境发生碰撞受伤,造成其受伤的舞伴应担负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舞蹈课的组织者,舞蹈老师王老师未尽到注意事项的提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夏阿姨的观点,舞伴和舞蹈老师均不认可,最终,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法院:国际标准舞适用于“自甘风险”原则
舞伴认为,夏阿姨摔倒,是由于她在跳舞中身形不稳所致,与舞伴是否和夏阿姨发生碰撞无关,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舞蹈老师则认为,夏阿姨受伤后,其已及时施予救助,并通知了夏阿姨家属,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为,夏阿姨所学习的舞蹈活动为国际标准舞,又称体育舞蹈,系体育与艺术高度结合的一项体育项目。舞蹈动作中常有前进、后退、旋转以及跳跃等幅度大、难度高的动作,对参与者的平衡力要求较高。因此该活动被认定为了属于“自甘风险”规则所规定之“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者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应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身体条件以及活动风险应当有所预见。
根据事发时的视频显示,事发时,夏阿姨和舞伴均在舞蹈老师的示范下,学习旋转步伐。夏阿姨和舞伴之前确实发生了身体触碰。但整个过程中,舞伴的舞步正常,触碰到夏阿姨实为意外。舞伴与夏阿姨之间的触碰,并未超出正常舞者所能预见的合理范围,因此舞伴对夏阿姨的伤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舞蹈老师,事发后的第一时间,王老师与众学员以将夏阿姨扶起,询问其是否需要去医院检查,并将夏阿姨送回了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对夏阿姨提出的赔偿请求未与支持。本案经二审维持了原判。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