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上海上报融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24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01
第二章 投标须知 ………………………………………… 03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 04
第四章 评标办法……………………………………………… 05
第五章 投标设计任务书 ………………………………… 08
第六章 合同 ……………………………………………… 09
- 总 则
- 工程概况:
- 工程名称:融媒文化推广展示平台(一期)设计
- 工程地点:汉口路266号、汉口路300号
本次招标范围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差旅费、文件制作费、税金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具体详见合同
工程联系人:陈扬
邮箱: chenyang@sumgam.com.cn
- 现场踏勘:
3.1招标人将组织踏勘现场,所有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并收到由本项目联系人签字的已勘察现场确认书,否则作废标处理。
3.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3.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3.4现场地点: 汉口路266号、汉口路300号;现场联系人:陈扬。
- 对投标企业的要求
- 投标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近三年承接过与本项目类似工程的工作业绩及经验;
- 投标人必须具备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招标。
- 投标设计专利权说明
- 投标设计方案的设计构思和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 中标人应保证招标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该设计中标方案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 招标人在对中标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若在事先征得未中标的投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了使用费后,可以部分采用该未中标的投标人的设计方案,该未中标的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该方案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该投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 合同形式
总价包干,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差旅费、文件制作费、税金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
- 投标须知
- 商务报价书的组成
- 投标书
- 报价组成清单与分析
- 法人委托函
- 投标要求
- 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被拒绝。
- 如果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将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 如果投标单位未采取密封加盖公章形式投标,将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 如果投标文件未加盖公章,将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投标文件的组成
- 商务报价书:包括但不限于:
1.1投标书
1.2工程设计顾问咨询费
- 技术标书:包括但不限于:
2.1设计团队同类业绩经验:投标人近三年同类项目业绩,须提供类似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规模、用户名称、用户联系方式、设计周期、设计负责人等信息
2.2设计方案图纸:应包含方案总体构思、设计理念、技术图纸、效果图等。具体详见第五章投标设计任务书。
-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 投标书要求一式伍份,在密封处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 投标文件封面应写明投标单位名称及地址,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 投标截止期
- 投标单位应于2024年9 月 23 日下午16点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到汉口路300号24楼会议室。
- 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视作无效;
- 招标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
- 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和内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作为评审投标文件和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一、评标准则
-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 优先推荐符合下列条件的投标人: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综合性价比好,有足够的履约能力。
二、评标委员会
- 本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 本次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1人为招标单位代表,其余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长由评标委员会推选。
- 评标委员会履行职责:公司代表主要职责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项目的背景信息并答疑,专家主要职责为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并发表独立、专业评审意见。
三、评标方式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先对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评审,技术标权数为40%,商务标权数为60%,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名,依此类推确定得分排名顺序。评标委员会推荐前二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报招标方,由招标方审核评标委员会意见,确定得分排名第一名者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名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则按得分排名顺序依次确定第二名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评标顺序
- 符合性检查
本项目设最高限价为25万元(含税),凡超过限价者作否决投标处理。
如出现下述情况将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2)投标文件没有加盖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3)投标文件明显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5)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6)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7)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否决投标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 技术标评分(40分)
仅对“符合性检查”合格者进行技术评审。
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标评分标准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进行分析评比,并由各位评委各自独立评审、打分(技术标最小评分单位为0.5分);取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两位,下同)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平均得分,该得分即为各投标单位技术标的实际得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 设计团队同类业绩经验 2~8分
- 与现有建筑及环境的协调性 2~8分
- 方案的创意性 2~8分
- 技术的可实施性 2~8分
- 材料选择的合理性 2~8分
- 商务标评分(60分)
- 基准价取定为:取各投标单位经评审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以该基准价为基准分(50分),在此基准价上经评审的评标价每上升1%扣1分,扣至40分为止,每下降1%加1分,加至60分为止,保留小数点两位,以此类推,不计负分。由此得出投标单位商务标的实际得分。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权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 如在上述澄清过程中虚假澄清,提供的澄清文件与事实不符,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评审
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综合评定打分后,按技术标和商务标权重计算最终得分并汇总,得分最高的前二名将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果两位候选人的综合得分相同,则确定投标报价较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 专家个人意见书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本次投标的每份投标文件书写个人评审意见并签字。
- 专家汇总意见书
评标委员会根据“得分汇总表”的结论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向招标方推荐前二名中标候选人的名单和排序,并签字确认。
五、 评标的保密
- 评标工作小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对本项目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保密,不得向投标单位或任何与评标工作无关的其它人透露。
- 评标期间,与会人员不得将评标的有关资料带出工作场所,评标工作结束后,所有资料统一由评标工作小组整理后交招标单位。
- 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会把评标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但无义务向投标单位解释中标或/和未中标原因。
投标设计任务书- 设计内容:
融媒文化推广展示平台(一期)包括以下设计内容:
1、汉口路300号解放大厦入口区域水景:
设计范围:入口大堂西侧局部景观区域,面积约18平方米
- 汉口路266号申大厦景观水景:
设计范围:沿河南中路景观靠近九江路转角的水景区域范围
设计要求:水景与现有景观方案相结合,考虑文化展示内容
- 汉口路266号申大厦造型柱
设计范围:扶梯处的立柱立面
设计要求:结合装饰面更新进行文化内容的展示
- 汉口路300号解放大厦入口区域文化展示载体
设计范围:对解放大厦入口区域可进行文化展示的建构筑物界面进行设计。
设计要求:考虑文化内容展示
- 投标技术文件设计图纸要求
- 方案总体构思;
- 方案设计总体构思理念,外形特点,材料选择、与现有建筑及周边环境的关系,对文化展示内容的体现;
- 表达设计理念或构造关系的设计分析;
- 方案技术图纸;
- 方案效果图(数量和形式不限)。
第六章 合同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融媒文化推广展示平台(一期)
建设地点:汉口路266号、汉口路300号
合同编号:
委托方:上海上报融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承接方: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说明
一、凡在上海地区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统一使用本合同。
二、填写本合同时,必须使用正楷,字迹工整清晰,填写内容准确齐
全。
三、本合同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
制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印制,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委托方(全称):上海上报融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甲方)
承接方(全称):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融媒文化推广展示平台(一期)(下称“本项目”)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项目概要
1.1建设地点:汉口路266号、汉口路300号。
1.2工程名称:融媒文化推广展示平台(一期)。
1.3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1.4设计范围:详见附件1:设计任务书。
第二章 设计依据
2.1国家、地方和行业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2.2提供的设计相关资料,以及其它有关设计方面的要求等。
第三章 设计内容
详见附件1:设计任务书。
第四章 委托方权利义务
4.1委托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向承接方提供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设计所需基础资料,委托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与文件的所有权归属于委托方。
4.2委托方应在与承接方商定的合理时间内,就承接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方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和答复。
4.3委托方应为承接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提供必要外部条件。
4.4委托方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向承接方支付设计服务费。
4.5承接方应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展开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委托方有权监督、检查承接方的履约情况,有权审定设计成果,控制设计周期。
4.6若承接方设计进度有拖延或设计错误,而造成委托方任何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接方予以赔偿。
4.7承接方应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于将引起成本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在获得委托方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轮的设计工作。由于承接方工作疏忽又未能及时告知委托方引起成本变化的,造成委托方损失的,承接方应对委托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4.8委托方根据工程需要有权要求承接方参加现场服务工作和配合委托方办理相关手续。
4.9为保证设计进度,设计期间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接方随时提供设计/意见初稿、草稿等非正式文件,承接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成套A3和A1文本和电子资料,以方便委托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但委托方应给予承接方【2】个工作日的准备时间。
4.10委托方要求承接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承接方应全力配合。
4.11承接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工作成果(包括各阶段的工作成果),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的,承接方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并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委托方的要求。承接方完成全部修改并经委托方书面确认合格之日为承接方实际提供工作成果之日。工作成果经委托方验收合格是承接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设计服务费的前提条件。
4.12在承接方因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而需进入现场进行必要查勘时,委托方应在收到承接方的提前通知后提供方便和进行必要的协调。但是承接方不得以未查勘现场或查勘现场时存在误解等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原因为由,而要求降低设计质量和/或追加费用;承接方亦不能以上述理而要求减免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13委托方可以聘请承接方提供本合同服务范围外的服务,如要求承接方协助委托方进行推广、出版等事务,承接方应当接受,双方应就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4.14委托方有权单方取消本合同内的部分设计服务而无需告知承接方原因或理由,但需事先书面通知承接方。委托方取消相关服务的书面通知到达承接方后的次日起生效。委托方依据本款约定取消部分设计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承接方至取消相关设计服务之日已完成并已经经过委托方书面确认合格部分的工作的设计服务费(如未达到合同支付节点,双方另行商定)。承接方未开展相关设计服务或所开展的工作未能在委托方通知该部分设计工作取消或终止之日前获得委托方书面确认合格证明的,委托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除此之外,委托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4.15委托方应遵守双方另行签署的《廉洁协议书》,详见附件3。
第五章 承接方权利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各阶段的设计工作。
5.2承接方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对于其中依据承接方专业知识及能力能够发现的明显错误或疏漏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延迟、错误及相应责任由承接方承担。
5.3承接方应按照政府机构的要求,持续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证书和其他行政许可文件或证明,而且承接方须确保其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所有设计服务工作符合其具备的许可文件/证明的许可范围。承接方对其所提交的设计成果及技术资料的设计质量负有协调、控制、完善责任,并须对设计的正确性负全面负责。承接方保证本项目设计配备相应资格、技能熟练、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且其提供的专业服务、评判、建议符合国际专业团队公认的较高标准和准则的要求。承接方保证专业人员是承接方聘用的正式员工。
5.4承接方应确保提交的工作成果符合中国政府颁布的现行工程设计规范和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报批、报建、报验等政府要求,以及委托方的要求;设计方案应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成果文件须完整、准确、详尽、规范。当委托方或相关第三方依据规划文件或有关标准、规范对工作成果文件提出异议时,承接方应及时、负责地对原设计成果及相关文件作出解释及进行修改调整,直至满足要求为止。承接方提供的施工图或招标图等设计成果应包含图签并具有合法性,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
5.5承接方应与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其他顾问单位密切配合,负责使工作成果整体协调,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专业矛盾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意见。
5.6承接方负责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按照委托方要求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审批要求在不超出合同规定的设计范围内,进行设计修改或变更,直至委托方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最后通过为止。承接方须按本合同设计范围参加相关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汇报等,负责答复、澄清委托方、政府部门、委托方聘请的其他设计顾问提出的与本合同项下设计服务有关的各类问题,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优化和完善工作。协助委托方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设计审批部门沟通,促使设计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审批部门的审批。
5.7 承接方应配合委托方进行招标和施工,具体包括:
- 承接方应配合委托方对本项目的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工作,按委托方的时间等要求编制和提交各阶段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工程说明、设计总体系统说明和要求、招标图纸、设备材料技术规格及清单明细表、以及安装、施工技术工艺要求等技术文件;并应按委托方要求委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和澄清并起草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质疑的答复意见。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委派设计负责人和/或专业设计负责人参加评标;
- 承接方应按照委托方的时间等要求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在设计交底过程中被交底各方提出的设计中的相关问题,承接方应作出解释、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书面澄清或修正。承接方应制作并向委托方提供设计交底文件,此文件应作为日后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时考查承接方是否尽职的依据;
-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委派项目主要设计服务人员到施工现场或委托方指定的地点参加工程例会,并根据委托方要求委派设计技术人员进驻现场,解决施工中的各项技术问题,确保工程按设计文件、说明及概念进行,直至工程竣工。承接方在施工阶段应派驻工作人员驻现场提供服务,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为项目组工作人员;
- 配合委托方对装饰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和提出修改建议。对各专业系统承包人进行设计符合性检查和深化设计审查,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调整,直到满足设计要求为止;
- 承接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及时出具施工过程中因原设计文件的疏漏或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引起的设计补充文件,审核、修改、确认细化设计文件;
- 对委托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或施工单位提出经委托方转交的设计修改建议或合理化建议,承接方应及时出具是否同意作修改的意见。如同意修改,则应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同时提供因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化或质量要求变化的有关参数或相关资料,并对变更签证单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核及确认以作为计算设计变更费用的基础;
- 若本合同项下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以及于保修阶段委托方需要对于本项目质量缺陷原因进行分析,无论该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是否由承接方造成或是否与承接方有关,承接方均应按委托方要求,按时参与该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分析,并从专业角度提出事故处理的技术解决方案,并参与修复后的验收。
5.8承接方应配合委托方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具体包括:
- 承接方应在施工全过程加强现场指导,处理与设计问题有关的技术问题,并及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
- 承接方在参与工程全过程的各项验收工作中,应对已完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出具明确意见并签署是否同意验收的意见;
- 承接方应当积极配合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如因承接方的原因导致工程竣工验收迟延,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接方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元。
5.9承接方应提供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协助委托方进行各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准备工作,提供设计样板,配合委托方进行装修材料样板的确认工作。
5.10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承接方不得将本项目分包或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5.11承接方应当依约交付设计文件;如委托方需增加图纸,则委托方需支付增加图纸的工本费(成本价),承接方应予代办。
5.12承接方对设计过程中所需的设计资料或其它需委托方配合的事项应提前【5】天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委托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提供。承接方与委托方之项目主管,保持紧密合作,承接方设计师应及时与委托方进行设计交流。
5.13承接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图纸和往来文档应提供中文版本,如委托方要求,承接方还需提供相应的英文版本,中文与英文如不一致,以中文为准。委托方要求承接方提供英文版本的,委托方不向承接方支付任何费用。
5.14承接方应对提交给委托方的全部设计服务及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接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并不能因委托方或有关审批部门所进行的审查、确认、批准、认可或同意而获免除。
5.15承接方应提交完成设计服务工作的主要设计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明(执业注册证明)、最高学历证明、简历以及在本项目中担当的职务和承担的职责(如项目设计总监、项目经理、设计总负责人及其他专业设计师等)。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承接方不得擅自调换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服务人员,否则视为承接方违约。在承接方展开工作过程中,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接方调换委托方认为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承接方应在收到委托方通知后3日内就每一名被调换的人员提供不少于2名的合格的同等职位的有类似工作经验的替代人选供委托方选择确定,并在委托方确定后人选后5日内完成调换工作。
5.16委托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双方依据本合同编制和形成的技术、经济、财务或商业性质等一切资料和信息,承接方应负责保密且不得为执行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复制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委托方认可,承接方不可向第三方公布任何情况,但委托方已同意对外公布的资料除外。
5.17承接方应在收到委托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资料后2日内进行确认,若承接方认为资料不符合进行本合同下设计工作之需要或认为资料存有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的,应向委托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列明具体理由。承接方未按本款约定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承接方认为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已满足承接方进行本合同下设计工作的需要。委托方提供给承接方的资料仅作为承接方审核工作参考之用,承接方应当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对资料予以判断,并负有补充、收集、完善的义务。承接方不得以委托方或其他方提供的资料不完善或以承接方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由要求降低服务质量和/或追加费用和/或影响项目设计工作正常开展和/或要求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5.18承接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完成的所有工作成果(包括成品、半成品,不论是否提交委托方)专用于本项目,其全部成果文件的财产所有权和完整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委托方,承接方不得将工作成果用于申请专利、版权登记、转让给第三方或者许可第三方使用,但承接方享有署名权和发表权。但承接方的发表权仅限于可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他形式评价、展示其设计成果中的主要平面图、效果图、外观照片、室内空间照片、设计说明、技术经济参数。对于上述内容,承接方在发表前需向委托方提出申请并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一经委托方同意后,相同内容的发表无须再经委托方事先同意。如委托方决定就本项目的设计成果申请中国国家版权局或其他有资质的版权登记机构或单位所颁发的自愿登记著作权证书,委托方有权单方申办,承接方同意作相应配合,包括在有关表式中加盖同意的签名或公章。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本合同存在任何争议,或因任何原因而导致本合同终止、解除,承接方均应立即将其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已形成的、尚未提供的设计成果全部交付给委托方,并将相应阶段的设计进行交底。在此情况下,承接方向委托方移交的全部设计文件和成果的著作权仍归委托方拥有。委托方有权在本项目上使用该设计成果,并准许第三方在该设计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但承接方不对修改后的设计成果承担设计责任。
承接方与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其他顾问单位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界定不得侵犯或损害本合同赋予委托方的知识产权。
5.19承接方应保证在本合同项下所进行的咨询活动及前述所有工作成果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利。尽管有此约定,若委托方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承接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指控,且由此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均应由承接方承担和赔偿。
5.20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承接方不得将前述所有工作成果用于与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开发项目无关的目的。
5.21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承接方及其所属人员不得引用、使用、发表或以其它方式披露前述所有工作成果。
5.22承接方在完成每一阶段工作后,必须先获得委托方书面上的允许或确认,才能进行下一阶段工作。否则委托方有权拒绝接受承接方的下一阶段所有工作,并由承接方承担该阶段以及其后工作迟延交付等的违约责任,且承接方无权就所擅自开展的工作要求委托方支付服务报酬。承接方图纸经过委托方认可后方视为承接方出图。
5.23若发生可能导致增加本合同设计费或补偿费用或延长计划工作期限的任何事件,承接方应于该事件首次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方并列明因该事件引起的设计费、补偿费用和工作进程的变化的详细估算,由委托方进行审核。若承接方未在前述约定期限内按约提出书面通知和估算情况的,视为承接方同意对于此等事件无需增加设计费、补偿费用和延长计划完工时间。
5.24承接方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间以及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5.25承接方应遵守双方另行签署的《廉洁协议书》,详见附件3。
第六章 设计服务周期及设计变更
6.1所有阶段成果均由委托方确认签字后进行下一阶段:
方案设计:5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5个工作日 ;
每一阶段工作的工作期限和起始日期以委托方书面通知为准。除非另有约定,本款约定的各工作期限不做调整。上述“工作日”是承接方为最终完成相应设计工作内容所需要的设计时间,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其他顾问公司所需要的协调时间,但不包括政府部门、委托方以及审图(如有)部门的审核时间。由于承接方的原因导致政府部门、委托方以及审图(如有)机构进行两次以上审批的,根据审批意见的修改时间计入承接方的工作时间。
委托方有权修改或变更设计任务书设计指标,有权要求承接方按照原设计任务书或按照修改、变更后的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承接方须根据委托方前述修改意见等要求进行设计,提供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供委托方选择并配合修改至委托方书面确认为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接方对按本条款约定而进行的设计服务工作,不得再另行向委托人要求费用或其它形式的补偿。
6.2设计变更
6.2.1委托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承接方调整、修改设计使用功能、设计标准等内容,任何此类变更委托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接方。承接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属于原设计范围内的费用不作调整。
6.2.2发生下列情形且造成承接方的设计服务工作显著增加或减少,委托方可与承接方协商对设计费和/或完工时间作双方可接受的调整,以反映更改后产生的费用和/或工作时间的增加或减少:
- 因委托方原因引起本项目重大修改;
6.2.3若委托方与承接方对某项变更是否构成重大变更并导致承接方设计服务工作大量增加或减少有争议,双方可充分磋商,尽可能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的30个工作日后,双方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委托方审定的工作量和价格执行。承接方如对委托方审定的工作量和价格有异议,承接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规定处理,在争议解决期间,承接方应按委托方要求执行变更,不得因争议尚未解决而停止正常的设计工作。
6.2.4在承接方提交正式工作成果经委托方、政府部门审核确认之前,委托方根据项目需要提出修改意见的,除本条第6.2.2条款所提及的设计变更外,承接方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修改的,承接方无权要求追加支付价款或另行支付费用。
6.2.5施工过程中,委托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项目局部使用功能或要求承接方修改设计。委托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接方,承接方接到书面通知后进行设计变更。除非委托方要求的设计修改属于本条第6.2.2条款所提及的设计变更,否则此类设计修改不调整合同价款,委托方亦无需另行付费。
6.2.6因设计成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求、不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未能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或因承接方本身设计考虑不周或设计不当而进行的设计修改产生的工作时间和费用由承接方自行承担。造成委托方损失的,承接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2.7在审查和商谈变更期间,承接方不得中止履行本合同。承接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一切变更。
第七章 设计服务费用
7.1本合同项下的总设计服务费总价包干,人民币 元整(RMB )(已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
具体详见附件2:设计费清单
7.2总设计服务费包括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的所有费用,该等费用已包含设计费、咨询费、顾问费及现场服务费、出图费(含图签)、晒图费、设计师差旅费、交通费、人工费、办公费、加班费、通讯费、邮寄费、复印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规费等,并提供详细的效果图、计算书等与完成设计任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且均应含税。除此之外就本合同的完全履行委托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3设计服务费付款进度如下:
承接方完成单项工程的设计工作,且通过委托方审核确认后,由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单项工程设计服务费的70%;单项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单项工程设计服务费的30%。
7.4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后,承接方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交书面付款通知,经委托方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委托方于收到承接方开出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后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票对应的款项。承接方延迟提供上述资料的,委托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8.1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需告知承接方原因或理由,但需事先书面通知承接方,委托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承接方后的次日起合同解除。委托方依据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承接方至解除合同之日已完成工作(指在解除之日前已经经过委托方验收合格的工作)的设计服务费(如未达到合同支付节点,双方另行商定)。除此之外,委托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8.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接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承接方因企业破产、撤销、账户被冻结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合同的,或承接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立即终止。各方协商结算承接方已完成的设计服务工作(指在终止之日前已经经过委托方验收合格的工作)的相关费用,承接方应按设计服务费总额的【30%】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赔偿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的承接方还应补足赔偿。
8.3如因委托方原因,委托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接方支付设计费,承接方有权暂停工作,直至委托方支付设计费。
8.4承接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委托方提交各阶段的合格的设计成果文件,每逾期一天,应向委托方支付本合同项下设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二/天作为违约金,委托方有权直接将该笔违约金从应支付给承接方的费用中扣除。如由此导致委托方工程延期的,承接方应免收委托方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委托方因工期延误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上限为本合同承接方设计费总额。
8.5因承接方工作成果缺陷导致委托方损失的,承接方应赔偿委托方由此发生的损失。
8.6承接方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现场主管工程师的,每发生一次,承接方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由此对本项目正常推进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委托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承接方应按设计服务费总额的【30%】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8.7承接方未能履行其参加相关会议、进行技术交底、现场施工配合,或未能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文件等其他义务和承诺的,每发生一次,承接方应当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经委托方提出后【7】天内仍拒不改正或因承接方的该等违约行为已导致委托方项目进度迟延的,承接方应按设计服务费总额的【30%】支付委托方违约金,同时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8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承接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转让予任何第三方,否则承接方应承担本合同设计服务费总额的【30%】的违约金。若由此造成委托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方的一切损失,且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8.9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承接方均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天内,将已经完成或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成果、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委托方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交还给委托方。尚未完成的工作及在解除或终止日前尚未经过委托方书面确认的工作成果部分的内容均不计取承接方设计费。任何情况下,承接方均不得以与委托方存在争议为由,留置上述资料、文件,否则承接方应按设计服务费总额的【5%】的标准向委托方承担违约金,且委托方有权暂停支付承接方剩余设计服务费用。
8.10承接方应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证书和和其他行政许可文件或证明,因承接方不具备必要的资质或许可而导致委托方的损失,承接方应予以赔偿,同时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11承接方不履行本合同下其他义务或责任的,委托方均有权要求承接方赔偿因承接方违约所致的损失,并且该权利不因委托方未就违约事项向承接方作出书面提醒或通知等而被视为委托方已放弃。
8.12对于本合同项下承接方应当支付的赔偿或违约金等费用,委托方均可在其应当支付的任何一期设计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九章 暂停服务
9.1委托方如需要暂停服务应提前7天前通知承接方,承接方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服务将开支减至最少,善后事宜各方协商处理。各方在此确认,暂停期间委托方无需向承接方就暂停服务事宜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第十章 协商与诉讼
10.1就双方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加服务
11.1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承接方应负责的服务都将作为附加服务,应由委托方根据工作内容另外付费。附加服务应由委托方书面授权或确认后方可进行,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若在本合同内,委托方对已确认的设计做出重大修改要求时,委托方须给予承接方合理顺延工作期限,并增付承接方实际消耗工作的相应设计费。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
- 在基本服务范围之外提供透视图,模型,或营销材料。
第十二章 其他
12.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开始生效。
12.2当合同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另签补充协议。
12.3如果本合同中任何规定的任何部分被认为无效,则应认为该部分已被从本合同中删去,此条规定的剩余部分及本合同其他规定仍继续有效。
12.4本合同的一切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出现矛盾时,则按补充协议为准。
12.5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的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控制的,用合法手段不能防止或避免发生的情况,包括政府对本项目计划的调整或取消,但不包括劳力、材料、航运短缺和恶劣天气。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由双方协商做出决定,可将本合同顺延。承接方已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所有不利影响,且不再提出相关费用和工期索赔。
12.6委托方指定【李春生】为项目代表,承接方指定【 】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如果更换本项目代表或设计负责人,须提前一周书面以公司的名义并法定代表人签字书面通知对方。
12.7合同文件一式【肆】份,委托方和承接方各执贰份。
12.8任何涉及到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行使及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有关违约交涉而需通知另一方时,通知方应采取书面形式,以挂号信件或以专人快递送达方式送达被通知方,送达生效。
本合同附件:
附件1 设计任务书
附件2 设计费清单
附件3 廉洁协议书
附件4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名称: 上海上报融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号:
电话: 李春生 15618851701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承接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号: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设计任务书
融媒文化推广展示平台(一期)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 工程名称:融媒文化推广展示平台(一期)。
- 建设地点:汉口路266号、汉口路300号。
二、设计依据
1.国家、地方和行业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2.委托方提供的设计相关资料,以及其它设计相关要求等。
- 设计范围及要求:
融媒文化推广展示平台(一期)包括以下设计内容:
1.汉口路300号解放大厦入口区域水景:
设计范围:入口大堂西侧局部景观区域,面积约18平方米;
设计要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2.汉口路266号申大厦景观水景:
设计范围:沿河南中路景观靠近九江路转角的水景区域范围;
设计要求:
(1)水景与现有景观方案相结合,考虑文化展示内容
(2)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3.汉口路266号申大厦造型柱
设计范围:扶梯处的立柱立面
设计要求:
(1)结合装饰面更新进行文化内容的展示;
(2)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4.汉口路300号解放大厦入口区域文化展示载体
设计范围:对解放大厦入口区域可进行文化展示的建构筑物界面进行设计。
(1)考虑文化内容展示方式;
(2)方案设计。
四、服务内容及成果
- 方案设计
根据项目定位和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需符合建设工程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确保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承接方提供的设计及相关服务包含但不限于:
- 向委托方提供法规合规性和使用合理性建议;
- 协助委托方聘请的其他专业顾问(如有),并负责协调工作;
- 统筹及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如需);
- 提供技术资料和设计小样(包括色卡等);
- 提供3D模型和立面控制手册(如有),能够较为真实的反映体量、材质、色彩等关系,以把控设计最终实施效果;
- 提供足够的透视效果图、设计深化研究模型;
承接方应当递交的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 效果图、相关的材料样板、颜色方案、材料选型;
- 提交全套图纸和文本6套,电脑全套图纸光盘或U盘1套(含pdf、dwg、PPT);
- 三维设计模型;
- 其他委托方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技术文件。
- 施工图设计
根据委托方确认的方案和具体指令范围,进行施工图设计。提供达到施工图深度、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且符合相关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设计成果。
承接方提供的设计及相关服务包含但不限于:
1.向委托方提供法规合规性和使用合理性建议;
2.协助委托方聘请的其他专业顾问(如有),并负责协调工作;
3.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各专业计算书需满足方案设计意图并确保设计效果;
4.审核相关单位提供的专项设计图纸(如有);
5.协同委托方及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6.参加委托方组织的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完善;
7.配合委托方施工招标,提供图纸和答疑;
9.根据委托方要求赴现场提供现场咨询、技术支持。
承接方应当递交的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含项目概况、图纸文件组成、规范要求、施工说明、设计参考依据、图例说明等);
- 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材料表等;
- 材料样板封样(包括所有需要控制效果的材料)及清单;
- 提交全套图纸6套,电脑全套图纸光盘或U盘1套(含pdf、dwg、PPT);
- 其他委托方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技术文件。
- 施工配合
如包含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事宜具体包括:
1.提供设计小样,完成施工封样;
2.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工艺图和深化图纸;
3.为确保完成设计目标的实现,设计师将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作进一步完善提高,并及时完成设计修改;
4.按照委托方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和主设计师参加项目会议,并负责向委托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5.就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技术措施提供技术咨询;
6.各专业主设计师在施工全过程中每两周至少1次进行现场指导,提供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设计配合,处理有关施工与设计的衔接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配合委托方完成现场排版图及外加工产品二次深化设计的审核确认工作;
(2)配合委托方完成主材首批材料进场的验收工作;
(3)配合委托方完成阶段性验收工作;
7.依照委托方工程建设工作的实际进度配合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提供招标图和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或技术标准、要求等技术文件,参加委托方组织的澄清、答疑、评标等工作;
8.对深化设计选择提供方向指引,统筹协调、配合和审核各相关专业单位的深化设计成果并提出审核意见;
9.参加重要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协助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由承接方整合入施工图中,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在承接方整合的施工图基础上出具竣工图)。
- 设计服务周期要求
1.承接方需根据具体设计任务进行设计计划表编制,并需经委托方确认;
2.所有阶段成果均由委托方确认后进行下一阶段:
(1)方案设计:5 个工作日;
(2)施工图设计:5个工作日。
六、其他服务要求
1.承接方需按照委托方设计要求和具体指定范围,开展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设计成果需满足规范标准和委托方要求;
2.承接方需配合委托方的施工招标工作,提供招标所需图纸和资料;
3.如包含施工图设计,承接方需协助委托方进行相关部门审批,根据各阶段工作需要及时响应,提供委托方要求的服务。关于提交的资料,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提交相应数量的成果,如审批过程需要修改,则根据要求重新制作提交所需文件,直至获得审批通过;
4.如包含施工图设计,承接方需按委托方要求进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在施工全过程现场指导,处理与设计问题有关的技术问题,并及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工程全过程的各项验收工作中,对已完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出具明确意见并签署是否同意验收的意见,配合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5.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参加委托方组织的设计汇报会或评审会议,不限于方案、施工图文件的会审会议等;按委托方要求进行成果汇报、展示,并按委托方的意见和建议对成果进行优化和深化;参加相关审查部门设计审查会议,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介绍、解释设计的构思和技术要求,并负责根据审查结论及意见对成果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
附件2设计费清单
设计内容(单项工程) | 设计要求 | 设计费(元) |
汉口路300号解放大厦入口区域水景 | 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 |
汉口路266号申大厦景观水景 | 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 |
汉口路266号申大厦造型柱 | 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 |
汉口路300号解放大厦入口区域文化展示载体 | 方案设计 | |
合计 |
说明:1.以上设计要求以附件1 设计任务书为准;
2.以上设计费包括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的所有费用,该等费用已包含设计费、咨询费、顾问费及现场服务费、出图费(含图签)、晒图费、设计师差旅费、交通费、人工费、办公费、加班费、通讯费、邮寄费、复印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规费等,并提供详细的效果图、计算书等与完成设计任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且均应含税。除此之外就本合同的完全履行委托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附件3 廉洁协议书
廉 洁 协 议 书
委托方:上海上报融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承接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规定,市委宣传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海报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特订本协议如下:
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接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委托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接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接方的佣金、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当馈赠及其它形式的好处,不得在承接方报销任何由个人或委托方支付的费用。
第一条 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履行工作职责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二条 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暗示或者接受承接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第三条 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得向承接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委托方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第四条 承接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任何虚假信息材料,或向委托方工作人员提供佣金、回扣、不正当报销、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当馈赠及其他形式的好处。
第五条 承接方不得为以任何理由为委托方工作人员进行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第六条 承接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委托方工作人员就项目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第七条 承接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委托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第八条 承接方不得为委托方单位或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具、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第九条 承接方保证委托方的各级业务主管及其关系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投资承接方及其关联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承接方及其关联公司的股权,也没有到承接方及其关联公司任职。
第十条 承接方保证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委托方各级业务主管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
第十一条 承接方保证在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及合作终止后,不对委托方在职或者离职的同类业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职员等)采取任何手段使其到承接方或其关联公司任职或服务,或者接受该等业务人员到承接方或其关联公司任职或服务。
第十二条 承接方如发现委托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约定者,应向委托方领导或者委托方上级单位举报。承接方对委托方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包庇的,视为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方发现承接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委托方工作人员,委托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接方合同价款的2%的违约金。由此给委托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接方承担,承接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委托方单位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 本廉洁协议作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盖章) 承接方:(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各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 委托方单位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接方单位开展创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有权对承接方单位现场工作人员的资质鉴定进行检查复核,行使安全否决权。
- 委托方单位有权对承接方单位安全规范作业、文明工作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委托方单位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有权按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 承接方单位对本合同下承接方单位的作业范围及其进场人员的安全及行为负总责。
- 承接方单位必须无条件的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委托方单位及总包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所有安全管理制度,并设有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 承接方单位要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工程现场条件编制安全生产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有关安全要求进场作业。
- 承接方单位应对全体工作人员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加强安全作业、文明作业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在其工作人员进场作业时,应约束其进场工作人员的行为,限制其活动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并服从委托方单位、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以避免事故发生。
- 承接方单位应接受委托方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委托方单位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委托方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 承接方单位人员或因承接方单位及其人员原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时,承接方单位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委托方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否则承接方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 因承接方单位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时,委托方单位有权要求承接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且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因承接方单位责任给委托方单位造成的任何损失全部由承接方单位承担。
- 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委托方单位、承接方单位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法规执行。
本协议作为委托方单位、承接方单位本项目设计合同的附件,在本项目设计合同签约后生效,与本项目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项目设计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委托方单位:(盖章) 承接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