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落葬地点,女儿要求打开坟墓取出父亲骨灰

亲人去世后,到底该安葬在哪?安葬地点又该是由谁决定的?随着再婚家庭、独居家庭增多,此类矛盾也日益凸显。
在父亲老许去世后,许小姐发现,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父亲的骨灰被其再婚妻子安葬了江苏省某地。对于这一处理,许小姐分外不满。她认为,父亲的再婚妻子,侵犯了她的一般人格权,遂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父亲骨灰。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开了这起涉骨灰归置问题的人格权案件。

女儿要求继母返还父亲骨灰

2022年9月,许老去世。去世后,他的二婚妻子陈阿姨,将其骨灰埋葬在了江苏省东台市某地。谁知,陈阿姨的这个决定,却引发了继女许小姐的不满。

许小姐认为,陈阿姨再未经过近亲属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了许老骨灰安葬的地点,侵犯了她的权益。她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父亲许老的骨灰。

对于许小姐的要求,陈阿姨坚决表示了反对。她说,自己和许老于2000年前后认识,在许老去世前,二人相识相恋结婚已达20多年。身故后,将自己的骨灰埋葬在江苏省东台市,即是许老生前的遗愿,也是双方共同的心愿。

作为许老的女儿,许小姐多年不与许老往来。许老生前生病住院时,许小姐也未曾来院探望。许老火化后,陈阿姨曾要求许小姐领取许老骨灰,但许小姐借故未去领取。如今,许老已经被安葬。在许老已落土为安的情况下, 许小姐要求陈阿姨打开坟墓,返还骨灰,这一要求有违公序良俗。

法院:骨灰是包含亲属精神利益的特定纪念物

上海法院经审理指出,首先,骨灰并非是一般的物品,而是包含亲属巨大精神利益的特定纪念物。

法官指出,民法典将死者遗体与死者姓名、肖像、名誉、隐私并列,共置于人格权编一般规定中予以保护,由此可以合理地认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对死者遗体等的保护并非源自于遗体等物质实存本身,而是源于该遗体或骨灰所承载的死者人格,因而,死者的骨灰并非一般物,而是具有或承载了死者主体人格的包含社会伦理价值的特定纪念物。

因此,对骨灰的管理、安置应当顺应公序良俗的要求,结合人格利益属性予以考量。

在认定许父骨灰安葬问题上,上海法院指出,应充分尊重许父生前明示或可得知的意思表示。综合考虑处置者与死者的关系密切程度、承担日常生活照料、物质经济帮助、精神情感慰藉、丧事善后处理等情况。同时,应考虑骨灰安葬地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综合以上因素, 上海法院认为,陈阿姨对许父骨灰的处置方式并无不当。最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许女儿要求被告陈阿姨返还许父骨灰的诉讼请求,上海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