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因为感情纠葛,犯罪嫌疑人骆某持刀进入受害人小水(化名)、小帆(化名)所居住的小区,借助楼顶爬梯,进入位于5楼的被害人家中,将二人杀害。悲剧发生后,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家属认为, 涉案房屋未加装护栏、空调外机位置不当等安全隐患,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物业公司未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一环。因此,小帆、小水的家属分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房东连带赔偿小水、小帆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中的一部分。
通过空调外机爬入屋内行凶
被害人小水和犯罪嫌疑人骆某,曾是一对情侣。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后,被害人小水和被害人小帆建立了恋爱关系,共同居住在某小区一座位于5楼的房间里。
2022年9月一天深夜,骆某持刀来到了小水和小帆居住的小区,从大门进入后,顺着6楼的一处爬梯进入屋顶。从楼顶平台翻越屋顶斜坡,到达大楼背面,借助6楼的空调外机,下到5楼空调外机之上,拉开窗户从阳台潜入小水、小帆居住的卧室内,持刀将二人杀害。
事发后,骆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审理阶段因病去世。
小水家人认为,惨剧的发生,与当时两名被害人租住的房屋管理不善有很大关系。他们指出, 在案件发生前,骆某就曾在小区中,与小帆、小水发生过长时间严重的肢体冲突。
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管理者,在明知存在以上严重的威胁小区住户生命安全的危险人员情况之下,未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放任骆某案发前多次无障碍进入小区踩点,造成了惨案的发生。
此外,小水家人认为,房东老梁(化名)出租的涉案房屋,未加装窗户护栏、空调外机位置摆放不当,给骆某进入房屋提供了可乘之机。作为房东,老梁既未能保证出租的房屋达到应有的安全标准,也未提醒承租人如何正确、安全使用房屋,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小水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房东老梁连带赔偿被害人小水的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80万余元中的20%,即36万余元。
法院:物业、房东不存在过错或瑕疵
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诉请,涉案物业公司和房东老梁都不认同。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在此次悲剧中并不存在过错。房东老梁也表示,他并不认为自己在此次悲剧中存在过错。更何况,案发后,自己基于人道主义援助,经公安机关协调,已经分别给两位被害人家属各1万元的补偿。支付补偿时,双方曾签订协议。协议上载明,受害人家属不得在与房东纠缠或讨要任何费用。
上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伤害事件发生时,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管理者,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当的行为,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第一个焦点。上海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对治安等安全事故的控制能力有限,并非只要出现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就应当然地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权责匹配的问题,对治安等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并非首要和第一责任人。对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结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事故的急难险重程度、与物业公司资质相匹配的专业管理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刑事案件系被告人骆某犯罪所为。受害人的住址信息是骆某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事发前,两位受害人在与骆某的接触过程中,均未察觉到骆某的犯罪意图,亦未向物业公司反映可能会受到他人侵犯的情形。物业公司亦未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其予以协防的通知。骆某进入小区时,穿着打扮、行为举止没有异常,物业公司也无法从其外观上判断出悲剧发生的可能。
至于被骆某利用的楼梯,本是安置于顶层墙体上的检修梯,不能因为骆某利用了该通道,就认为物业公司该为此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骆某通过攀爬入室行凶,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某物业公司此前所签订的前期合同中,并不包括24小时不间断巡逻或在事发时段巡逻的义务,抑或如家属主张的安装摄像头等义务。因此,综合证据材料,不足以确认物业公司对涉案小区内所发生的刑事案件,存在安全保障瑕疵。
针对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出租人对出租房屋负担的法定义务一般系指适租义务。该义务内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仅指向于出租人需保证出租屋的房屋无权属争议,房屋内无消防安全隐患等。显然,房东老梁出租的涉案房屋中,并不存在违反法定适租性的情形。
受害人家属认为,房东负有安装防盗窗的义务,但该义务既非老梁作为出租人应负的法定适租义务,亦非老梁依据约定应履行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房东老梁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
最终,家属关于要求某物业公司、房东老梁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本案经二审维持了原判。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