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卧推时身边突然被人踢来一个哑铃,男子手指骨折谁担责?

在健身房做卧推做得好好的,身边却突然冒出来一个哑铃,导致仰卧着的锻炼者中指骨折。更离谱的是,这个哑铃还是同健身房的会员一脚踢来的……伤者于是将踢哑铃的会员和健身房经营公司均诉至上海的法院,要求赔偿。那么,这样的“飞来横祸”,谁来担责呢?

▲做卧推时身边突然被人踢来一个哑铃,男子手指骨折谁担责?

锻炼男子被踢来的哑铃致伤

2023年4月的一天,唐先生(化名)在上海某健身房健身,进行哑铃卧推锻炼。唐先生正练得起劲,仰卧时也看不见地面的状况,殊不知紧挨身边的地面突然冒出了一只哑铃,唐先生放哑铃时,手上的哑铃和地上的哑铃碰撞挤压,致唐先生受伤。

当天,唐先生在健身房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就医,经诊断为右手中指远节开放性骨折、皮肤撕脱伤,甲床损伤,唐先生为治疗,还住了十多天医院。

好好的空地怎么会突然有只哑铃呢?原来,这只哑铃本来离唐先生有些距离,是同健身房的一位会员吴先生(化名)将哑铃踢到了唐先生身边。

唐先生认为,地上的哑铃原本处于静止状态,且在自己活动范围外,吴先生无故将地上散落的哑铃踢到自己身边,才导致自己受伤,存在主观过错。健身房的经营者未及时将地上散落的哑铃归位,也未及时制止或纠正吴先生的行为,可见其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唐先生称,自己在健身的各个阶段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准备训练时,地上的哑铃是其他会员在使用;其他会员更换位置时,哑铃距自己还有一定距离,在正常训练时根本不可能碰到原本位置上的哑铃;在训练过程中,自己处于仰卧状态,视线范围内无法看到地上的哑铃被踢动,吴先生将其他会员尚未使用结束的哑铃踢到自己身边的行为,远超出了自己的可预见范围。

唐先生认为,吴先生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健身房经营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补充责任。但因各方对于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唐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先生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判令健身房经营者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踢哑铃者: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吴先生辩称,不同意唐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先生认为,本案系多因一果,三方均有责任。首先,吴先生并非故意踢动哑铃,事发时吴先生也是健身房会员,在健身房内正常健身,在吴先生前往哑铃区域时,因有人搬走了卧推平板,而卧推平板下散落的两个哑铃妨碍了正常行走,所以吴先生才用脚挪动了哑铃,哑铃经过不规则运动后静止,才导致事故发生。

其次,吴先生认为唐先生本身存在过错,其使用卧推哑铃时并未佩带手套和护腕,且其下放哑铃时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注意到地上有哑铃,其完全不管不顾地快速落下哑铃,才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吴先生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卧推哑铃是一项风险系数极高的运动,健身房既没有为会员提供手套和护腕,也没有教练在旁指导,现场地面混乱,没有管理人员将地上散落的哑铃放回原位,也没有规范安全使用运动器材的标识,健身房经营者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综上,吴先生认为健身房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唐先生应承担部分责任,吴先生仅愿意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

不过,对于吴先生提出的未戴护腕、手套这一点,原告唐先生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受伤部位是指尖,健身手套是半指的,护腕是在腕部使用,无法覆盖指尖,即便戴了护腕和手套也无法避免指尖受伤。

健身房:踢哑铃者存在故意

健身房经营者辩称,认可事发时唐先生和吴先生均系健身会员,但不同意承担补充责任。健身房经营者认为,本案是吴先生故意踢动哑铃才导致唐先生受伤,哑铃原本在吴先生的左脚边,但吴先生却是用右脚踢的哑铃,可见吴先生主观上存在故意。健身房内有用完器械请放回原地的标识,事发当天也有教练和店长去巡场,因吴先生踢动的哑铃是他人未使用完毕的哑铃,工作人员还未来得及归位事故就已经发生。

健身房经营者表示,事发后店长已及时将唐先生送至医院就医,健身房负责人也于次日去医院探望,唐先生在健身卡到期后,仍选择续费,并经常到健身房锻炼,可见对健身房的服务还是满意的。

法院:踢哑铃者承担6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唐先生主张吴先生应承担100%的侵权责任,健身房经营者应承担100%的补充责任,而吴先生仅愿意承担20%至30%的侵权责任,健身房经营者不愿意承担任何补充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唐先生受伤系其在放置哑铃时其手中的哑铃与地面上的哑铃相碰撞所致,鉴于地面上的哑铃原本距离唐先生尚有一定距离,系吴先生用脚踢动后哑铃才滑动并静止于唐先生的右下方。当时唐先生正在运动中,吴先生将哑铃踢至唐先生运动的区域内,应当预见到该行为会给唐先生带来安全隐患,故吴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唐先生长期健身,并选择高强度的举重运动,自身理应负有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在卧推哑铃锻炼结束下放哑铃时,应采用更为安全的方式以避免安全隐患,因此其对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健身房的经营者对健身房内的运动器材和场地负有管理义务,特别是对于风险系数较高的运动区域,负有排除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结合唐先生受伤的事实、事故原因力大小、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唐先生对损害后果自负40%的责任,吴先生对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健身房经营者在吴先生的赔偿范围内承担1/3的补充责任,健身房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吴先生追偿。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