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夫身故留下一纸《婚前协议》,未婚妻能以要求继承遗产获法院支持吗?

“若男方先身故……所有资产由女方继承,不进行捐赠或转赠……”夏先生(化名)去世后,因为此前签定过的一纸《婚前协议》,其未婚妻阿舒(化名)和其母亲闹上了法庭。曾经签定过的《婚前协议》是否能作为未婚妻继承夏先生遗产的依据呢?近日,上海法院审理了此案。

签订《婚前协议》后未婚夫去世

夏先生和阿舒是一对情侣。二人相识、相恋、同居生活多年,也曾认真考虑结婚事宜。为了结婚,两人曾签订过《婚前协议》。《协议》中约定:“若男方先身故,则男方财产(中的)一百万捐赠给寺庙,一百万转赠给男方妹妹,剩余财产由女方继承。若男方总资产不足一千万,则所有资产由女方继承,不进行捐赠与转赠……”

在签订《婚前协议》后,夏先生和阿舒曾前往民政局试图办理结婚登记,但因为一些原因,当日未能完成登记。不久后,尚未来得及完婚,夏先生就不幸去世了。夏先生婚前处于离异状态,未生育有子女,父亲已逝,母亲夏阿婆(化名),成了夏先生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但是,阿舒认为,自己作为夏先生的未婚妻,在已经和夏先生签订了《婚前协议》的情况下,理应可以按照《婚前协议》的相关约定,继承夏先生的全部遗产。

阿舒指出,自己和夏先生签订的《婚前协议》,在双方签字并按下手印的那一刻已经生效。协议内容中第八条条款并不以双方结婚为生效条件。 多年来,阿舒和夏先生一直共同生活,双方感情深厚,条款内容应被视为被继承人夏先生的真实意愿。因此,按照该条款,应由阿舒继承夏先生的遗产。

对于阿舒的想法,夏先生的母亲夏阿婆表示坚决反对。她认为,阿舒和夏先生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遗嘱,也并不符合遗嘱的格式。《婚前协议》约定的部分,是阿舒成为夏先生配偶后,才享有的权益。

此外,夏阿婆认为,阿舒和夏先生的关系,并没有阿舒描述的那样好。阿舒不过是夏先生众多交往对象之一。因此,阿舒不仅不应继承夏先生的遗产,还应将此前“盗刷”夏先生的9万元,返还给夏先生的继承人夏阿婆。

法院:婚前协议不符合遗嘱形式

上海法院指出,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在本案中,阿舒和夏先生生前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阿舒并不属于夏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现在,阿舒主张,其与夏先生之间签订的《婚前协议》构成遗嘱,要求按照遗赠取得被继承人夏先生的遗产。上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婚前协议》是双方为了避免婚后财产问题产生争议拟定的,关于继承部分的内容位列于协议中“婚后约定”部分,结合协议内容,双方登记结婚是该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

此外,我国民法典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而案涉《婚前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并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除了这份《婚前协议》外,阿舒也并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夏先生存在明确的遗赠意思表示。

由于遗赠行为属于严格要式行为,对于阿舒关于遗赠的主张,法院难以采纳。最终,法院驳回了阿舒要求继承夏先生遗产的诉讼请求。至于夏阿婆要求阿舒返还夏先生部分遗产一事,并非此案的审理范围,法院指出,夏阿婆可以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