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勤人员因“打卡异常”被开除?法院:开除理由不成立!

对于当代打工族而言,完成考勤打卡,是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在一些需要员工不断外出活动才能完成的工作中,在规定区域内完成考勤打卡,成为了一件让人头疼的难事。作为一名安全工程师,王文(化名)的工作包括巡视各处在建工地、参加各类市、区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等。这直接导致了在一部分工作时间中,王文无法按时赶到公司规定的考勤打卡区域完成打卡。
王文本以为只要自己能够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动向,就可以被视作正常工作。谁知,公司却以王文涉嫌虚假打卡、旷工十余次为由,将其开除。感到分外冤枉的王文,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赔偿金。王文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因“虚假打卡”被开除的员工

王文是一名安全工程师。2019年,王文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王文的描述,其工作包括巡视各处在建工地及固定资产安全生产工作、从事防台防汛值班工作、参加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等。工作时常需要外出。因为工作有时会通宵值班,在征得部门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王文有时会直接前往在建工地,不会到公司所在的考勤打卡区域报到。

公司劳动手册规定,员工迟到、早退或外出的,应事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不请假而缺勤,记为旷工。连续旷工5天或1年内累计10天的,予以除名。

2021年3月至11月,王文外勤60余天,外勤地点包括浦东新区、徐汇区、黄浦区、奉贤区多地。尽管多次外勤,公司予以王文的2021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王文获得2万余元年终奖。同年,在防汛防台期间,王文多次在值班室值班。王文自制的加班表显示,其值班次数约20余次。

王文本以为,自己的工作做的很受认可。谁知,2022年1月某日,就在王文获得2021年年终奖后的第3天,公司以王文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和王文的劳动合同。

某公司认为,2021年下半年,王文存在十余次的虚假打卡行为。该公司的项目设置于徐汇区,并未设置于浦东新区、黄浦区、奉贤区等地,王文以虚假外勤打卡的方式,规避了未到岗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

此外,某公司指出,王文还涉嫌注册证件造假、值班期间擅离职守等行为。

对于公司的指责,王文表达了强烈的反对。他表示,自己的每次外勤打卡,都是获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才进行的。

王文持有相关领域的持业证和资格证。其中,资格证一直未失效,职业证可以申请继续教育延期,但公司从未要求过此事。在值班期间,王文有时会因为上厕所等情况离开岗位,但一旦微信点名就要回到值班室接受点名,因此王文不存在擅离职守的行为。

王文认为,某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不仅如此,因为自己曾多次在防汛防台期间值班,公司应向其支付尚未支付的加班工资。

法院:“虚假打卡”不成立

上海法院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解除王文劳动合同的理由为,王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具体理由包括:王文涉嫌虚假打卡、王文涉嫌注册证件造假、王文涉嫌值班期间擅离职守。

在虚假打卡问题上,上海法院认为,尽管根据某公司所述,王文频现打卡异常情况,但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或采取相应扣款等措施,反而向王文发放了全额工资,甚至发放了该年度的年终奖。综合王文的岗位需要经常外勤等情况,法院认为,王文的打卡异常并不能代表旷工等情节,某公司称王文旷工,缺乏依据。

至于执业证过期问题,法院认为,某公司在王文在职期间从未询问过关于执业证失效的问题,王文的工作亦未受到影响,且入职时,人事应对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慎审查。在王文工作多年后,某公司以职业证失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问题上,法院认为,尽管某公司提供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但证人与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王文曾擅离职守或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对此解除合同的理由不予采纳。

此外,防汛防台值班本就是王文的本职工作之一,且无论是某公司、还是王文本人都承认,值班期间王文可以得到休息,因此对于王文主张的加班待遇,法院亦未给予支持。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违法解除了和王文之间的劳动合同,应支付王文赔偿金9万余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