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直播经济迅速兴起。独具个人魅力的主播们,成为了各大品牌争相邀约的对象,由此引发的直播服务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某实业公司在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的直播合同中,明确指定了16名参加直播人员的平台昵称、粉丝数量、直播时长等。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有5名附件中约定的主播未能参加直播,传媒公司以其他主播替换完成了直播。在这种情况下,传媒公司算违约吗?近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开了此案。
被擅自更换的5名主播
在某实业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的《直播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由传媒公司为实业公司在某购物平台提供直播传播服务。
为了避免争议,合同载明,若主播档期无法协调或遇其他不可抗因素,传媒公司将与实业公司协商,并为实业公司提供替换主播名单,以确保项目进行。合同期内传媒公司未能达到附件中推广效果,实业公司有权扣除相关款项的部分或全部等。
此外,直播合同中还明确了16名参加直播人员的平台昵称及其相应粉丝数量、直播日期、直播时长等信息。
然而,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有5名附件中约定的主播未能参加直播,传媒公司以其他主播替换完成了直播。
在这种情况下,实业公司拒绝向传媒公司支付部分服务费。双方协商未果,最终传媒公司将实业公司诉至法院。
传媒公司认为,传媒公司已经按照《直播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实业公司理应支付服务费。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实业公司支付传媒公司服务费159000元。
对于传媒公司这一主张,实业公司并不认同。实业公司认为,传媒公司涉嫌违约在先。实业公司指出,实业公司并不同意传媒公司擅自更换主播的做法。但因直播日期紧迫,为完成直播,实业公司只能被迫接受替换5名主播,这并不表示其同意对合同作出变更。
更何况,传媒公司替换的5名主播的粉丝数量,与原合同中约定的5名主播粉丝数量之间存在显著差距,传媒公司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直播、且在播出时间中,播放了与实业公司商品无关的内容,传媒公司的履约行为存在瑕疵,因此,实业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剩余服务费。
法院:主播粉丝数量对推广效果有重要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对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也就是说,传媒公司未能满足更换主播的前提条件。在涉案直播合同中,对直播人员的唯一标注即是直播人员的粉丝数量。粉丝数量多少对于涉案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传媒公司将粉丝数量较多的直播人员替换为粉丝数量较少的直播人员的行为,难以达到合同中所约定的推广效果,故认定传媒公司存在瑕疵履行行为。
最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判决实业公司还需向传媒公司支付79500元,也就是原本实业公司尚应支付给传媒公司的服务费的二分之一。
一审判决后,传媒公司、实业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上海二中院指出,网购平台直播传播服务的实质,是为商品推广提供的宣传服务,该种方式中主播的粉丝数量与宣传效果具有直接关联。传媒公司必须按照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网络推广与营销。
本案中,在未与实业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传媒公司将主播替换,且替换后的主播粉丝数量,与原合同约定的主播粉丝数存在明显差距。这必将导致实际接受推广宣传的受众数,与服务合同的预期数间存在差异,难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推广效果。
由于传媒公司不能证明,部分主播的替换由不可抗因素所致,传媒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瑕疵履行。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传媒公司的履约情况,酌情认定在传媒公司主张的服务费159000元中减少79500元,已经是根据合同约定以及传媒公司的瑕疵履约情况在原定服务费中酌情扣减,上海二中院对此亦予认同。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