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字画放在公共楼道晾晒,被保洁员扔到废品堆受损谁担责?

因担心家中潮湿,爱好书画的江女士(化名)将一幅名人字画放在公共楼道里通风,结果被保洁阿姨扔到垃圾房旁边的废物堆中,一度遗失,等找回时已有破损。江女士便将小区物业诉至上海的法院,要求赔偿字画的修复费用。那么,江女士的诉请,法院会支持吗?

▲名人字画放在公共楼道晾晒,被保洁员扔进废品堆受损谁担责?

字画放在公共楼道被扔进废物堆

原告江女士诉称,自己收藏了由名人书写的字画一幅,该字画长155厘米,宽45厘米,并进行了精心装裱。因室内潮湿,江女士临时将案涉字画放置到水表箱里通风,晾晒涉案字画期间,家中一直有人。然而,被告物业在未履行任何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工作人员私自将案涉字画丢弃至小区垃圾场旁的废弃物品堆,后字画被小区业主从装裱框内拆除取走。

江女士下班回家后,发现字画丢失后联系物业,经调取监控视频,了解到前述情况,并根据监控视频找到捡走案涉字画的业主。

然而,等江女士找到字画时,字画已经破损。经江女士到字面修理店咨询,修复费用需2600元。

原告江女士认为,被告物业在发现案涉字画时,未提前核实物品归属,也未履行通知义务,私自进行清理,且清理后也未妥善保管案涉字画,导致字画受损,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物业修复并装裱案涉字画或赔偿经济损失2600元。

庭审中江女士自述,其先将涉案字画放置在楼道水表箱中放了两三天,后发现字画被人搬至电梯口消防栓处,自己又将字画移至楼道窗口晾晒了两天,后被物业丢弃。自己家里虽有阳台,但因担心霉菌,故放置在楼道晾晒。

审理中,原告江女士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物业赔偿经济损失1300元。

物业认为字画放公区违反物业合同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当月,保洁阿姨发现涉案字画后,就把字画拿到电梯旁边的消防栓处待认领,后发现该字画不仅未被业主认领回家,反而被搬到消防通道的窗口旁边,故保洁阿姨叫上同事一起,把字画搬到楼下放至垃圾堆处。

小区监控拍到,小区的其他业主把画框敲碎,把里面的字画拿回家了。被告物业认为,物业系履行清理楼道的管理职责,原告江女士将字画放置在公共部位,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责任不应由被告物业承担。鉴于被告物业工作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愿意赔偿500元。

小区曾多次发布清理楼道杂物通知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女士所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附件载明: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占用或损坏房屋公共部位、公用设备、公共设施或移装公用设备;……(十一)在共用部位、公用设备、公共设施处堆放杂物、家具、安装设施设备……

事发当日上午,物业工作人员将江女士放置于该小区某楼层公共通道窗户处的字画(含画框,长约1人高有余)丢弃至小区垃圾场旁的废弃物品堆。后该字画被他人从画框取出后捡拾,经江女士要求,物业调取监控录像后由江女士取回。该字画右侧纸张边缘处有约一指长撕裂、相应部位装裱翘起,画框已损毁。

法院另查明,被告物业及小区业委会多次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业主对小区楼道、非机动车库等堆放的杂物进行清理,并在江女士所在楼栋进行公告张贴。

法院:私人物品占用公共部位是纠纷主因

那么,被告物业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江女士的财产损失呢?

  • 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对原告江女士具有约束力,原告江女士将涉案字画放置于楼道公共部位的行为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小区物业多次通告,原告江女士仍将个人杂物堆放于楼道公共部位,同时违反了相关消防法律法规。

  • 第三,被告物业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对侵占楼道的杂物进行清理,系依法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被告物业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执法权,在非紧急情况下,对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首先请求其予以纠正,在业主拒绝的情况下应向主管机关反映,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现被告物业在未充分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下,径行对涉案字画进行丢弃处置,其管理行为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物业需就其过错导致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鉴于原告江女士经公告提示后仍长时间以私人物品占用公共部位,且未尽必要的看管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系导致涉案纠纷的主因,被告物业在清理楼道的过程中未核实放置物是否为弃置无主物,并履行相应通知义务,系导致涉案纠纷的次因,原告江女士应承担主要损失。现被告物业提出的给付数额,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并无明显不当,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江女士500元,驳回江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