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婚母亲瞒着女儿,以女儿名义和婚介所签合约,婚介公司也未确认母亲是否有委托、女儿是否同意。直到母亲回家问女儿要证件时,被女儿识破,女儿遂要求婚介公司退款,却遭到推诿,遂诉至法院。日前,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母亲偷偷替女儿征婚
顾某(化名)对女儿小陆(化名)的婚姻大事格外上心,某天,她被一家婚介所的广告吸引,详细了解后便有意缔约。在正式签约之前,顾某曾告知婚介所,女儿小陆并不知情,甚至可能会反对。面对顾某的这一说明,婚介所的工作人员未置可否。
当日上午,顾某在女儿小陆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该婚介所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签约甲方(征婚者)为小陆,委托代理人为顾某,签约乙方为该婚介所。合同还就服务内容、服务次数、有效期及服务费用等进行约定,顾某随即向该婚介所缴纳了全部服务费28,800元。缔约过程中,婚介所既未就顾某有无女儿小陆的代理权限进行审核,亦未向征婚者小陆本人确认其是否有缔约的意思表示。
当日中午,顾某回到家中向女儿小陆索要证件时,小陆察觉异样,经询问便了解到了上述情况。小陆当即向顾某表示不同意征婚,并于当日下午携顾某一同前往该婚介所,明确告知婚介所其不同意追认上述服务合同,并要求退回全部服务费。婚介所推诿退款,几经协商后仅同意扣除30%的比例后予以退还,小陆不予认可,遂诉至法院。
法院:合同不规范,全额退费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顾某系在未取得女儿小陆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女儿小陆与婚介所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而签约当日小陆即向婚介所明确表示不予追认该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案涉合同对小陆不发生效力;其次,关于服务费是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比例问题,婚介所作为专业的婚介机构,既未对小陆本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确认,也未对顾某的代理权限进行审核,甚至在顾某已表态女儿小陆并不知情的情形下仍与之签订服务合同,存在不足。
考虑到双方合同签订不规范,缔约时婚介所作为专业优势机构,未对征婚主体的资格及意愿尽到审核义务,同时合同签订时间短,婚介所尚未实际提供合同所涉婚介服务,故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婚介所全额退还顾某所支付的服务费。
法院向婚介所制发司法建议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暴露了婚介所在经营中尚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为提升婚介服务质量,减少此类纠纷发生,闵行区人民法院向婚介所指出如下问题:
一、诱导父母“先斩后奏式”签约,致子女莫名“被”征婚
顾某替女儿小陆至婚介所了解婚介服务,其明确表示小陆并不知情征婚事宜,且大概率会反对的情况下,婚介所仍强行向其推销,并怂恿顾某代女儿小陆与其签约,显然不当。
二、违约条款约定不规范,消费者退款难
案涉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系婚介所拟定的格式合同。该合同对婚介服务提供方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仅约定了“如征婚者要求终止婚姻介绍时不予退款”及“双方协商解决退款,但违约方需支付按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上述条款明显减轻婚介服务提供方的责任,加重了征婚者的责任,且未向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婚介所收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后,积极予以回应并向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回复函,表示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以司法建议为引积极改进了服务方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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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征婚主体意愿审查及非本人签约时签约人代理权限之核实”之建议,婚介所已按照法院建议对红娘老师进行了培训,尽量避免后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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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就“规范违约责任条款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之建议,婚介所已细化签约双方的违约责任,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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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就“设置服务冷静期条款”之建议,婚介所正在执行中:甲方自签署合同之日的次日起,3个自然日为冷静期。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夏颖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