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以儿子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自己炒股,先后向儿子及儿子作为合伙人的企业转账685万元。对于钱款的性质,两人却各执一词,备注“投资款”,但父亲却说是借款,到底应该如何定义这笔款项呢?日前,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用儿子名义开账户炒股
老陈是一名炒股深度爱好者,儿子小陈是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老陈以小陈的名义开立了一个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自己炒股,账户密码由老陈掌握,虽然绑定的银行账号为小陈所有,该银行账号密码也仅小陈知晓,但是证券账户由老陈实际使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也是老陈所有,交易盈亏均由老陈自担。
近几年,老陈向小陈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又向某合伙企业转账665万元,其中625万元备注为“投资款”,小陈将上述款项均用于某合伙企业的经营。次月,小陈应父亲的要求,通过某合伙企业的账户向证券账号绑定的银行卡转账305万元,用于证券交易。
老陈不断催促小陈继续转账,用于股票投资,小陈不忍看父亲冒风险,一再劝阻。最终,老陈将小陈及某合伙企业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小陈返还借款685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某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685万元转账怎么定义?
老陈诉称,自己与小陈系父子关系,故未签署书面借款合同、收据或借条,亦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虽然转给某合伙企业的625万元备注为“投资款”,但这是应小陈要求,双方并无投资合意;因上述借款均用于某合伙企业的经营,故某合伙企业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小陈及某合伙企业辩称,不同意老陈的诉请。自己与父亲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685万余元系老陈对某合伙企业的投资款,其中625万元转账备注也是“投资款”,因双方系父子关系,故未约定投资对象、投资项目、投资比例或投资回报等具体内容,685万元也全部用于了某合伙企业经营。
在老陈与小陈为亲属关系又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转账凭证可以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出借人提供了向借款人的转账凭证,即完成了对借贷合意的初步举证。借款人抗辩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就其关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抗辩进行了举证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双方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沟通记录来进一步查明事实,并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双方陈述的合理性作出判断,对有关字样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老陈向小陈的转账记录、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小陈自认事实的证据,并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转账备注进行了合理解释,最终认定老陈与小陈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某合伙企业与小陈承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因证券账户系由老陈掌控,且某合伙企业向该账户转账的305万元,均由老陈进行了证券交易,故人民法院认定小陈已归还借款305万。
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考虑到双方父子关系,人民法院兼顾借贷双方利益,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确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说法]
亲属间借款一直是民间借贷活动中最常见的方式,但双方之间往往碍于亲情关系,常以口头约定,未能形成书面协议,对借款事实约定不明,易导致纠纷发生。对此,法官提醒:
第一,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证据保存。首先,在借款之初,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重要条款,以上条款并不一定要形成书面协议,双方之间的微信或短信的沟通记录也可以证明借贷的合意。其次,留存账目往来凭证,在转账时对钱款性质予以备注,以防发生争议。再次,在借款到期时应及时催讨,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第二,弘扬诚实守信、以信为本。公民应坚守诚信,信守承诺,不能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作虚假陈述。在发生纠纷时,家庭成员应秉承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谐的原则,从化解一起金钱债务出发,最终达到促进家庭关系和谐融洽的目的。
晨报记者 姚沁艺 通讯员 刘峰 周诗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姚沁艺/刘峰/周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