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阿姨跟团游还未到火车站就被砸伤,旅游保险公司该赔吗?

今年已过六旬的石阿姨,报名参加了一个目的地为天水的“十日游”旅行团。根据行程安排,出行首日,旅行者需自行前往上海火车站。然而,就在石阿姨搭乘地铁前往上海火车站的途中,她不幸在自动扶梯上,被滚落的行李箱砸伤,最终未能成行。
对于石阿姨的损失,为此行程提供保险服务的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上海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游客在前往火车站途中受伤了

2023年5月,石阿姨等一行21人通过自行组团的方式报名参加了上海某旅行分社组织的“某路线10日游”,出发时间为2023年6月11日,出发地为上海,目的地为天水。

根据行程安排,第一天由旅行者自行前往上海火车站统一时间集合后乘火车前往目的地。为此,石阿姨购买了2023年6月11日上午10:56分,由上海站开往天水站的火车票。

2023年6月11日当天,石阿姨在上海市地铁站搭乘地铁时,在扶梯上行过程中,被滚落的箱子砸伤。因腰背伤疼痛加重,石阿姨于6月13日入院治疗。后经某某鉴定所鉴定,石阿姨所受伤害构成九级伤残。

此次旅行,旅行社为石阿姨等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旅游组合保险,保单记载的保险期间为2023年6月11日0时起至2023年6月20日24时止,旅游目的地为天水。

事发后,石阿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却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认为,石阿姨意外受伤事故发生时,保险期限尚未开始。对其遭遇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石阿姨的行程开始了吗?

保险公司认为,石阿姨在地铁站意外受伤时,尚未到达旅行团,事发时未离开其居住地。《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2022款)条款》约定,每次境外旅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时。

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看来,由于石阿姨受伤时尚未离开日常居住地,可视为其投保单旅行保险尚未生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指出,对于此问题,在石阿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对石阿姨进行了告知。

石阿姨认为,保险公司给出条款只适用于境外旅行的情形。本案中自己是境内旅行,不适用该条。且保单记载的保险期限为2023年6月11日0时起至2023年6月20日24时止,自己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上述期限内,属于某某保险的赔付责任范围。

法院:从家到火车站应被视为旅行一部分

上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事故是否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也即某某保险是否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法院指出,首先,根据案涉保单的记载,保险期间为2023年6月11日0时起至2023年6月20日24时止。然而,保险条款中,对保险期间又有了不同的解释。显然,该条款的约定对保单中的保险期间进行了限制,是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单中减弱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应当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

其次,涉案保险为网上投保,该保险期间的约定仅记载于保险条款中,在电子保单中并未载明。相关条款也未记载在“责任免除”条款部分,投保人投保时最后勾选的内容仅是对责任免除内容的概括表示。不能证明某某保险在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就相关条款的内容使用能让投保人强烈注意到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履行相应的说明义务。

最后,案涉保单是针对国内境内游的旅行保障,石阿姨投保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她整个旅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案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位于某地铁站,属于石阿姨从家中出发前往上海火车站的正常路线,石阿姨受伤发生于旅行开始过程中为实属事实,属于保险期间范围内。

某某保险未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其主张的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期间”条款的相关约定不产生效力,某某保险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某保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时某意外伤残给付保险金4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某某保险负担。

综上,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贺佳君 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