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解案 | 夫妻吵架后儿媳自伤,公公伪造工伤材料骗保22万元

儿媳妇和儿子吵架,激动之下自伤,公公不舍得花费医药费,竟利用自己经营公司之便伪造材料,“自伤”摇身变“工伤”,骗取了高额工伤保险。殊不知,这种“歪心思”已经逾越了法律红线。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骗取工伤保险的诈骗案。

伪造工伤材料骗保22万元

老李开了一家公司。2021年8月,老李的儿子小李和儿媳小黄二人在老李的公司内因琐事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气头上的小黄冲动之下作出了自伤的行为。

小黄受伤后,高额的医疗费让丈夫小李倍感压力。为了减轻儿子的经济压力,老李动起了骗取工伤保险的“歪脑筋”。

于是,老李利用自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身份,通过虚构其儿媳小黄为公司员工的事实并隐瞒小黄自伤的情况,伪造小黄的笔迹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为小黄补缴了2021年7月以来的社保。

2021年9月,老李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和虚假证明材料,谎称小黄是工作时间不慎受伤,隐瞒了小黄受伤的实际情况。

2021年11月,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久,相关部门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老李公司的对公账户支付小黄的工伤理赔费用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后该笔钱款由老李取用。

法院:已构成诈骗罪

案发后,老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人老李自愿认罪认罚。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认罪、退赔等情节,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老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哪些行为属于社保欺诈骗保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

哪些行为属于社保欺诈骗保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的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八种情形

  • 1、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2、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4、虚构劳动关系、谎报工伤事故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

  • 5、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

  • 6、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7、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专项费用支出;

  • 8、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那么,实施欺诈骗保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责令退回并处罚款

若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谎报工伤事故等伪造或变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骗取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失信信息进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多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