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场的公共停车位上,突然“从天而降”一只巨大的集装箱,影响其他业主停车。物业公司与集装箱所有人交涉多次,对方始终没有搬离。无奈,物业将集装箱所有人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公司放集装箱一下占了三个停车位
某物业公司不久前突然发现,其管理的商业广场的公共停车场内,赫然停放着一只橙灰色的集装箱,集装箱的大小占了约三个停车位。
怎会有这样的事?物业工作人员经询问了解,该集装箱是某公司私自停放,该公司也是商业广场的业主之一。
物业公司认为,放集装箱的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损害了业主的公共利益,妨害物业服务及管理,因此要求该公司搬离集装箱。想不到,物业这个请求竟然遭到上述公司的拒绝。
无奈,物业只好起诉至宝山法院,要求放置集装箱的公司将集装箱搬离,并按三个车位的标准支付占用车位期间的费用。

法院:妨碍其他业主使用车位的权利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涉案停车场是公共停车场,被告公司有占有、使用其中车位的权利,另外,被告公司还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不具备物业管理资质,无权要求被告公司搬走集装箱。被告公司愿意支付停车位的占有使用费,但不同意将集装箱搬离。
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向被告释明:物业公司是受涉案停车场的权利人委托,对商业广场包括停车场在内的所有物业进行日常管理。其有权要求被告公司配合日常管理工作。
法院还被告公司,业主虽有权使用公共停车场的车位,但需符合停车场的正常使用途径。被告公司将集装箱堆放于停车场内、占用车位,变向妨碍其他业主使用车位的权利,导致公共停车场的日常运转受阻。
经过法院耐心地释法和讲解,被告意识到自身行为确有不妥,表示愿意将集装箱搬离,并当庭支付了占有使用费。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该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业主应妥善、合理使用停车位。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商业广场的停车场从性质上而言为公共停车场,所有权为全体业主所共有,被告公司作为业主有使用停车位的权利。
然而,业主对不动产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使用公共车位。将公共停车位占为己用,堆放集装箱的行为,妨害了其他业主正常使用停车位的权利,显然超出了对停车位正常、合理使用的范畴。
同时,违规占用停车位的,业主应向管理人支付占有使用费。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行为,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侵害人当以自己财产对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本案中,公共停车位有对应的收费标准。被告公司将公共停车位占为私用,已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物业公司得以基于停车场权利人授权委托,依照公共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向被告公司收取对应的占有使用费。
法官提醒,文明使用停车位,须业主自觉履行。实践中,将公共停车位占为己有,以加装地锁、堆放杂物等形式不文明、不合理使用公共停车位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车辆保有率日渐提高的当下,公共停车位既是缓解“停车难”的宝贵公共资源,亦是城市文明的一张名片。业主应自觉遵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范,文明、合理使用停车位,为市容市貌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孙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