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解案 | 入职体检检出“小三阳”,用人单位能以“乙肝”为由拒绝录用吗?

汪先生在入职体检中,检测出了“小三阳”。不久后,就收到了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取消录用的通知。
汪先生认为,公司因“小三阳”拒绝录用自己,构成就业歧视,遂以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招聘时强制要求汪先生提供乙肝检测报告,发现阳性后又单方取消录用,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侵害了汪先生的平等就业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经过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当庭向汪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汪先生3万余元。
法官指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权,不仅是基本的生存保障,更是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体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必然会侵害一般人格权中的核心法益,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劳动者的民族、性别、户籍、年龄、外貌、疾病等“先赋因素”,属于构成差别对待的禁止性事由,用人单位基于上述事由对劳动者差别对待,往往使劳动者产生严重的受辱感,构成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本案中,公司用工前强制要求乙肝检测并单方取消录用的行为,显然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汪先生的平等就业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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