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博主发文吐槽餐厅,侵害餐饮公司名誉权吗?

美食博主发文吐槽餐厅,侵害餐饮公司名誉权吗?近日,上海二中院对外公开这样一起典型裁判案例。

美食博主发文称日料店“辣眼睛”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一家“完全预约制”日式料理餐厅。餐厅不接受单点和散客,到餐厅就餐均需预订。套餐有980元、1350元、1850元、2400元、3600元五个价位供顾客选择。

美食博主朱某某通过新浪微博账号“p……”发布微博文章,内容为:“#辣眼睛系列#忍不了,TMD点评居然推这种店给我看,注意人均1000的店子,用樱花油烟机,明装,明插头,厨房的帷幔淘宝地摊,这盘刺身是什么意思,这碗带腿味增汤还不算是重点,重点是用了我家人均30的同款托盘,这牛肉海胆卷,熟透了的牛肉不是重点,紫苏一毛钱一张还用这么不新鲜的甚至不泡水,前菜盘这个玉子影响我整顿心情,更别说点缀在金箔正面的那坨什么,清酒杯用这么丑不难,过分的是用这么丑的杯子还要来喝我家烧菜用的月桂冠实在喝不下,人均1000的店子用盒马特价99元1.8L的清酒,还不如喝料酒,白煮蛋剥成这样在我店里只够员工餐,不配我家卖2元的卤蛋外观标准,这个Lv8的点评不是重点,关注这家店的那些8级大佬,他们点评过的店基本可以认定是雷了。”微博中另配有图片。

▲配图

据查,朱某某自营一家餐饮店,包含平价日料。朱某某拥有注册名为“p……”的新浪微博账号,用于发布点评餐饮店铺的文章,在发布案涉微博文章时拥有4万多粉丝。朱某某从未至上述预约制店铺消费用餐,其所发布微博文章中所配图片均为其他顾客于该店铺中拍摄后,上传至大众点评平台中该餐饮公司经营店铺的评价页面。图片内容涉及案涉店铺使用的油烟机、店内插座排布、店内厨房门帘、店铺使用的托盘杯具、月桂冠酒、店内的菜品、菜品中的紫苏叶、蛋等。

上述微博经发布后,获2240次转发、8270次点赞、587条评论,后朱某某于次年春节后将该微博删除。

餐饮公司认为,朱某某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某某在新浪微博主页及大众点评平台的餐饮公司店铺下方的评论中公开向餐饮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持续一个月。赔礼道歉的内容由法院审核;朱某某赔偿餐饮公司经济损失93317.66元、公证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法院:博主描述及评价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项要件进行认定。虽朱某某发布微博中所配图片确系由其他消费者于餐饮公司店铺中实际拍摄,但朱某某微博文章中的描述性及评价性内容系基于上述图片而作出,尚未达到捏造、夸大、歪曲事实等诽谤的程度,且朱某某亦未使用侮辱性的言语。餐饮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当听取他人对其经营情况的意见、接受他人的监督。此外,餐饮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朱某某故意侮辱、诽谤餐饮公司并造成其名誉损害的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餐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自媒体言论与营利法人名誉权保护间的界限;在自媒体言论所致的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中,对各侵权责任要件是否应有特殊的考量?

本案中,朱某某使用其他顾客在餐饮公司店铺所拍摄的照片,就餐饮公司店铺的装饰装修、餐具、菜品外观、价位等在其微博中作出评价,朱某某是否探店、是否实际品尝均不影响其作出前述评价。且朱某某的用语亦未达到侮辱的程度,对餐饮公司并未实施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经营者从事市场经营,应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本案中,朱某某通过评价餐饮店铺的经营状况以实现对餐饮企业的监督,且在朱某某发表微博时亦对餐饮公司的店铺介绍图片进行一定马赛克处理,朱某某并无侵害餐饮公司名誉权的故意。故就餐饮公司认为朱某某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之上诉理由,法院难以采纳。

餐饮公司为证明其名誉受损及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供大众点评截图、营业收入汇总表、店铺订位记录等,但餐饮公司系从事餐饮行业,不仅营业收入易生变动,亦存在其他消费者对餐饮公司的评价行为,前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餐饮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朱某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餐饮公司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王晓梅 顾嘉旻 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