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住期间老人骨折又得褥疮家属拒付费,敬老院起诉为何被驳回?

本是为了让老人获得更好的照顾送进敬老院,谁知试住期间老人就摔骨折,出院回到敬老院,又长了大片褥疮。老人的女儿为此和敬老院僵持不下,却被敬老院诉至上海松江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和讨要费用款项。
那么,松江法院会支持敬老院请求吗?

试住期间就摔成骨折

随着母亲王老太年事渐高,身体愈差已近失能,女儿赵女士非常担忧。年近花甲的赵女士身体不好,近两年常常住院,大哥则在年前生了重病,至今还躺在医院人事不省,如何照顾好老母亲成了赵女士全家心头的大事。无奈下,赵女士和母亲、大嫂商量将母亲送到某敬老院护理居住。

敬老院根据王老太的身体状况,确定为最高护理等级,包括帮助王老太漱口刷牙,全身洗漱清洁,协助穿脱衣服、如厕、更换尿布,协助使用助步器、轮椅,洗衣喂药等服务项目,并对老人具有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等照护风险点进行提示,会安排护理员协助完成日常需求。

再三确认了敬老院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后,赵女士代母亲王老太和敬老院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并约定试住一个月,试住后每月应在25日前支付服务费用。

赵女士支付了保证金、试住期间服务费等费用后,就安排其母亲搬入了敬老院。

不料,在试住期间,赵女士接到敬老院通知,称王老太独自如厕时摔倒了,导致盆骨骨折。

出院后,王老太住回了敬老院,赵女士因和敬老院就母亲受伤一事未协商一致,开始拒绝支付后续护理费用。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很快赵女士去探望时,发现母亲由于长期卧床,背部出现大片褥疮,紧急送医治疗后,双方争议进一步扩大,僵持不下。

2023年7月,敬老院以王老太母女长期拖欠养老服务费用为由起诉到松江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的费用。

原告敬老院称,王老太母女拒付服务费用接近一年,构成根本违约,敬老院可按约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再向王老太提供护理服务,并要求王老太和赵女士结清拖欠的养老服务费用5万余元。

赵女士则对法院表示,自己非常无奈,2022年9月,敬老院在王老太摔倒受伤后并未好好护理,导致王老太褥疮严重,家里就上述问题也已提起侵权诉讼,尚未有处理结果,因此还没支付服务费。

赵女士说,现不同意解除合同,因王老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自理,子女二人中长子重病,赵女士自己年近花甲也身患数种疾病,实在无力将王老太接回家中照料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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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敬老院服务未达标准在先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重点在于如何平衡法理与人情,被告方欠付费用是事实,法律明确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是如此。但是本案中,需要考虑双方履约的情况、被告欠付费用的原因、是否存在过错,才能对本案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

首先,赵女士在签订合同当日已支付了保证金、代办费以及试住期间的部分服务费,可以认定被告方在试住期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同时敬老院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王老太提供最高等级的六级护理及其他相应服务,避免其发生坠床、跌倒等意外。

然而,王老太于试住期内摔倒致伤,此后又发生严重褥疮,住院治疗,此与敬老院提供的照护服务质量有直接关联。

因此,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敬老院为王老太提供的服务未达标准在先,赵女士不支付服务费用在后,期间赵女士主张就服务费用与损失赔偿一并协商具有合同依据,在双方均存在一定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可各自主张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后,现王老太、赵女士已就赔偿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不再向敬老院主张违约责任,作出选择后就应当与本案涉及的合同纠纷分开处理,作为合同相对方,自然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服务费。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赵女士主动付清了欠付的服务费用。

因此,法院认为,敬老院作为违约在先的一方,以王老太、赵女士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缺乏依据,而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最高护理等级,努力做好王老太的照料、护理,避免再次出现褥疮等其他问题,增加老人痛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敬老院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如果单纯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敬老院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看似于法有据,但是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需要审判人员多走一步,多问一句,多想一时,践行能动司法理念。

本案中,主审法官综合考虑了双方争议的起因、失能老人权益,及实际欠付费用情况,向老人一方释明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最终王老太的女儿赵女士愿意暂时搁置争议,支付欠付的服务费用,侵权纠纷等待法院的进一步处理。法官在此基础上调判结合,作出驳回敬老院解除合同诉请的判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保障了老年人、子女和敬老院各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陆贤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