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先生与张女士系再婚夫妻,婚后未有生育。葛先生与前妻经调解离婚,二人育有一女小葛,随前妻生活。葛先生再婚后与小葛并无来往。后葛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等。
女儿生前长期未尽赡养义务
张女士认为,小葛未对其父亲葛先生尽到赡养和安葬义务,不应继承葛先生的遗产。小葛则认为,因为张女士阻扰,其与父亲一直只能通过电话悄悄联系,父亲病重及离世时并无人告知,致其无法履行赡养及安葬义务,葛先生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人民法院。
经法庭调查确认,葛先生生前一直与张女士共同生活,小葛长期未履行过赡养义务。经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张女士与小葛最终达成调解:葛先生遗产均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支付被告小葛部分折价款。随后,张女士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双方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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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应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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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应被随意剥夺
我国的法定继承原则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一脉相承,以父母、子女、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家族财富在最亲近的人之间进行流转。继承权的丧失既影响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本身的利益,也关系到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故我国法律对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极为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只有在实施了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行为时才丧失继承权,“未尽赡养义务”非属该五种行为之一,并非法定的丧失继承权行为。
本案中,在无证据证明小葛有前述五种法定丧失继承权行为的情况下,张女士以小葛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剥夺小葛的继承权,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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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二:未尽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酌情少分遗产
父母、子女、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同时,也对被继承人生前负有抚养、赡养、扶养的义务。《民法典》规定,对于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多分遗产,对于有能力有条件扶养却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酌情不分或少分。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小葛在被继承人生前长期未尽赡养义务,遗产份额应当少分。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时,也是依据该原则,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发挥了司法对于社会生活的指引、示范和规范作用。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