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采取挥拳、勾脖子的方式挑衅他人,被他人甩开后发现手指骨折,这一损害后果该由谁来“买单”?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受伤害者的诉讼请求,纠正了“伤者为大”“有损必赔”的错误观念。
“伤者为大”“有损必赔”?
周先生和蔡先生是邻居,因邻里纠纷积怨颇深。某日,周先生路遇蔡先生向其挥拳,并用手勾住蔡先生身体往后拽。蔡先生用力挣脱周先生时扳到周先生左手,造成周先生左手手指骨折,周先生为此花费医疗费近三万元。
经公安机关认定,对此不予刑事立案。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先生将蔡先生起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其承担医疗费等损失。
经审理,上海宝山法院认为原告周先生多次采取挥拳、勒脖子等方式挑衅被告蔡先生,侵害了被告的身体和行为自由。被告采取的甩手挣脱行为均以摆脱原告纠缠为目的,是典型的防御、应急行为,也是一般人在遇到纠缠或遭受人身侵害时通常会采取的本能反应,是为了阻却原告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被告主观上也不具有导致原告受伤过错。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周先生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核心概念
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核心概念,过错责任制度意味着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没有过错就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也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本案纠纷由原告的侵权行为导致,被告在防御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肢体接触,被告本身并不希望也无法预见到其防御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原告损害,且在摆脱原告的束缚后,被告未进一步延续肢体冲突,并不存在事后防御行为。被告的防御行为在合理范围之内,因此被告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本案裁判纠正了“伤者为大”“有损必赔”的错误观念。若公民针对侵害行为采取最低限度的防御、应急行为也要动辄得咎,一方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会伤害公众对法治最朴素的感情认知和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引导。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胡明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