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名退休工人养老补贴无着,幸遇法官抽丝剥茧做出裁判

1998年,在四川某国企A公司改制过程中,作为兼并方的四川B集团曾向其一百余名离退休员工表态将继续按照原标准支付统筹外的养老补贴。但改制完成后,却停止发放了补贴。

为了妥善解决问题,B集团的上海股东C公司在此后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承诺,由上海方继续为这百余名退休员工支付补贴。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曾被C公司转让出的B集团股权,再次被转让。C公司表示,由于B集团的股权再次发生转让,自2020年3月起,C公司不再为支付养老补贴。于是,原属于四川A公司的百余名退休员工,再次出现了养老补贴无着的情况,晚年生活陷入困境。
如何解决这一涉及国企改制统筹外养老补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债权转让的限制性等问题,历史背景复杂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该起案件做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办案被告特地委托代理律师致电,表示服判息诉,将主动履行判决内容,本案涉及到的40余名退休职工代表,更联名致信,对审判人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承司法为民宗旨表示由衷感谢。

复杂:多次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案审理过程中,先后受到两地疫情影响,加之涉及四川当地国企改制和上海法院异地审理问题,事实查明遇到巨大阻碍。承办法官和办案助理迎难而上,调阅大量当地国企改制资料,对案件历史背景和事实脉络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在掌握纠纷来龙去脉的基础上,灵活采取线上和线下庭审相结合的方式,多次组织原、被告开展庭前会议,努力固定案件事实,梳理归纳双方争议焦点。

涉国企改制纠纷牵涉事主体众多、各方矛盾交织,为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连续追加多方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推动当事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全方位保障诉讼主体程序权利。

最终,各方当事人对法庭查明的国企改制背景、股权转让情况、债权产生原因等事实基本达成一致,为案件的稳妥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养老安置等衍生问题需充分考量

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原、被告的争议焦点逐步聚焦为涉案债权是否系基于股东特定身份关系而不得转让的法律适用争议。虽然《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但采取的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宽泛表述,并未对不得转让债权的性质进行明确列举,从而导致本案原、被告就该法律问题各执己见。

基于此,主审法官及助理进行了全面的法律检索和资料查阅,同时发挥审判团队力量开展了细致的讨论;最终形成了裁判观点——“特定身份债权普遍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一旦转让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及亲属关系的稳定,破坏社会人伦及公序良俗;本案中涉及统筹外养老补贴补偿款的债权转让并不存在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不能转让”,为继受债权的原告得以继续向被告主张权利扫清了障碍。

在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还发现该案存在国企改制遗留问题、退休职工养老保障等特殊情况,对妥善处理国企改制衍生的职工安置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为此,该案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最终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考量,妥善处理国企改制中产生的养老安置等衍生问题系我们需要充分考量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

最终,法院对被告未按约履行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统筹外养老补贴的行为给予了否定的法律评价。原告的债权转让主张和退休职工养老保障问题均得到了妥善解决,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王雨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