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胡夫妇家共生有胡大、胡二、胡小等六个子女,胡二购得双穴墓,使用人为老胡和妻子俞某。后胡二因身体原因,将墓穴的申请人变更给了胡小。
老胡于2014年去世,2022年,俞某也去世了。谁知,由于家庭矛盾,胡小不愿意配合胡大将母亲同父亲安葬一处,导致俞某的骨灰放置墓园长达八个月之久。
为了实现老夫妻生前约定的合葬,胡大于是将墓园诉至上海奉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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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儿子却不配合母亲落葬
2002年5月,胡二与东海古园(化名)签署《墓穴购销合同》,约定胡二认购东海古园处的双穴墓,墓穴使用人为胡某、俞某。之后东海古园制作购墓申请表、登记表,载明墓穴申请人为胡二,安葬人为胡某、俞某,并确定墓穴位置。
2009年5月,因胡二年岁较大、伤病缠身,胡二和胡小共同向东海古园申请将申请人从胡二变更为胡小。
2014年,老胡去世并葬入上述墓穴。2022年2月,俞某去世,其骨灰寄存于东海古园处。胡大于是要求将俞某骨灰安葬于上述墓穴。但因胡大不是墓穴的相关权利人,东海古园拒绝配合。
麻烦的是,由于家庭矛盾,胡小不愿意配合胡大将母亲同父亲安葬一处,导致俞某的骨灰放置东海古园长达八个月之久。
无奈之下,2022年10月,胡大将东海古园诉至奉贤法院,要求其将俞某骨灰安葬于上述墓穴,第三人胡小不得阻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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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古园认为,胡二将合同相关权利转让给了胡小,此后也始终是胡小行使系争墓穴相关权利,东海古园处所载的墓穴权利信息人员并无胡大,故对胡大所述情形难以判定。相关权利应由胡小行使,胡大无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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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胡小则认为,父亲身患重病时(脑梗引起中风),胡大抛弃父亲,带走母亲俞某,并且分割他们的财产。之后一直是自己独立照顾生病的父亲。母亲一直跟着胡大生活,应由胡大自己负责安葬。
胡大并非墓地的认购人,与东海古园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自己作为墓地购买人,一直在支付维护保养费,胡大无权直接向东海古园提出主张。 -
法院审理后认为,《墓穴购销合同》明确了胡某、俞某系涉案墓地的使用受益人,该合同具有明显的利他性,且墓地作为一种特殊物品,亦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故涉案墓穴的使用落葬权益专属于胡某、俞某。作为俞某的儿子,胡大有权在俞某死后替俞某向东海古园提出落葬主张。
据此,上海奉贤法院判决东海古园协助胡大办理俞某骨灰安葬事宜,第三人胡小不得阻扰。(以上人名、墓园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应多念父母养育之恩
从法理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即便墓穴证及墓穴购买合同记载的墓穴申购人并非过世老人,但由于此类墓穴购买合同具有明显的利他性特征,其受益对象也具有专属性,再结合墓穴申购资料、墓碑铭文记载的墓穴实际使用人、安葬人信息,应当认定过世老人系墓穴使用权利人。
老人过世后,其子胡大有权代替老人主张墓穴使用权,这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之公序良俗原则。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家庭和睦应多念父母养育之恩,多念手足兄弟之情。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梅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