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阿尔茨海默症折磨得病弱不堪的陈阿喜老人,又一次被邻居发现晕倒在小区后,居委会决定将老人送至医院,并着手向法院申请,宣告陈阿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居委会担任其监护人。
一道选择题,被摆在了长宁区人民法院的家事法官面前。一方面,陈阿喜尚有一名胞妹在世,作为近亲属,胞妹陈阿妹可作为陈阿喜的法定监护人,且其顺位在居委会之前。但另一方面,陈阿妹2020年就已远赴国外,存在照料缺陷。数个月来,陈阿喜的日常照料、送饭就医,都由其居住地居委会完成。
当合乎传统但有缺陷的家庭监护“碰撞”成长中的公职监护,怎样判才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选择呢?
患病后生活陷入困境
77岁陈阿喜的人生,因为阿尔茨海默症的到来,陡然被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段。
如今,在陈阿喜位于长宁区一幢老公房二楼的家里,人们已经很难还原出陈阿喜在患病前的样子。这个家中处处都是一名独居阿尔茨海默症老人无助的影子。
污渍和垃圾,是这个房间的主角。灶台附近的黄垢、被摆放在冰箱里的洗脸盆,是陈阿喜在患病后曾为照顾自己努力过的证明。尽管那时候的她已经因为疾病,分不清冰箱和置物柜的区别。
房间中留存的,更多是陈阿喜生活失序的痕迹。
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症,马桶堵塞了,陈阿喜也不知清理,马桶四周留下了大量污渍。她还曾因忘记关水龙头,导致房屋严重渗水。滴滴答答的水从屋顶流下,毁掉了楼下高三学生的电脑。
邻居很快发现了陈阿喜的异常。有人看到她在垃圾桶中翻找着什么,有人遇到她在楼道里大小便,还有人在家附近遇到了晕倒在地的她。
紧急送医后,医生发现,因为不知饥饱,陈阿喜患上了严重的低血糖和营养不良。
居委会及时伸出援手
自2021年6月开始,居委会向陈阿喜伸出了援手。他们将陈阿喜列为帮助对象,付费委托邻居为她配送一日三餐。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经常上门帮她打扫卫生,助浴清洁,同时想尽办法帮她联系亲人。
陈阿喜出生在上世纪40年代,是家中的长女。她一生未婚未育,亦未收养子女,一直从事着技术类工作,拥有稳定且足以保障其晚年生活的退休金。从相关单位在陈阿喜家中找到的十张银行卡和1万余元现金可以看出来,未患病前,陈阿喜或曾有意识地为自己存储积蓄。
此外,在陈阿喜的近亲属中,还有一名胞妹在世。遗憾的是,这位同样年过七旬的妹妹已于2020年初远赴国外,投奔女儿。
2021年11月,陈阿喜的病情加重,被人发现晕倒在小区中,居委会将其送到了某精神卫生中心入院治疗。
在医院,陈阿喜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症(综合性),需要长期入院治疗。一系列需要监护人签字的文件摆在了居委会面。
看着处于困境,人身安全处于岌岌可危状态下的陈阿喜,以及她远在海外的亲人,居委会最终决定,由居委会作为组织出面,向长宁区法院申请,依法宣告陈阿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居委会为陈阿喜的监护人。
实质是兜底性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这种由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又被称之为公职监护。公职监护实质是一种兜底性监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公职监护依然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在陈阿喜的案例里,对于这个陌生概念率先提出质疑的,是陈阿喜远在海外的妹妹——陈阿妹。
当被告知自己需要以陈阿喜的代理人,参加到居委会申请陈阿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担任陈阿喜监护人一案中时,陈阿妹说出了自己的疑问。“我一直认为居委会、街道是代表国家关心一下老人,是社区的一份工作,为啥要争监护权?”
在陈阿妹看来,自己就是陈阿喜的监护人,陈阿喜目前已入院治疗,有专业的护士和医生进行照顾,这就是对陈阿喜最好的安排。她不能理解监护人的存在,对于保障陈阿喜未来生活质量的意义。
在得知自己尚未成为陈阿喜的监护人后,她又直接表示,同意居委会担任陈阿喜的监护人。同时,她以自己年逾七旬、身体不好且远在境外为由,拒绝以近亲属的身份,担任陈阿喜的诉讼代理人。
最终,在专业机构鉴定陈阿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陈阿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认长宁区某居委会为陈阿喜的监护人。
这一判决结果,是在充分考虑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后诞生的。
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尽管相关法律对成年人监护人的顺位有明确的规定,但监护能力存在缺陷、履行监护职责存在现实障碍的主体,不宜担任监护人。而认定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被监护人特征,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资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紧密程度,监护人监护意愿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
本案中,作为陈阿喜的唯一近亲属,陈阿妹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担任陈阿喜的监护人。但陈阿妹目前年逾七旬、身体状况欠佳且长时间生活在国外,又有自身及女儿家庭需要照顾,其主观上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客观上亦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陈阿喜的人身、财产及其它权益。
与此同时,陈阿喜居住地的居委会,不仅了解陈阿喜的生活、身体情况,且已在陈阿喜处于困境情况时,较长时间主动担负起照顾陈阿喜的职责,并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了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这既是在履行《民法典》项下义务,体现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也是其关爱老人的主动担当。
长宁法院认为,尽管我国传统的涉老监护模式以家庭监护为主,但在此类困境老人家庭监护无法很好实现的情况下,强化公职监护的介入程度是符合社会实际、顺应社会经济发展,且符合立法目的的。
作为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这些年来,本案的审判员李艳旻见证了公职监护相关案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成长历程。她深刻地感知到,公职监护的介入对解决独居老人照顾等棘手难题的重要性。“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希望大家能进一步了解公职监护的存在,以及它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适用与适法程序,希望困境老人的养老问题能得到社会关注。”
目前,街道和居委会已成立了专项小组,对陈阿喜老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登记。法院在最近的一次对陈阿喜的回访中得知,陈阿喜老人目前身体良好,一切平安。(陈阿喜、陈阿妹为化名)
文/晨报首席记者 张益维
图/晨报记者 张佳琪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张益维